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12-31
施行日期:2021-12-3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津高法(2021)318号
为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调整部分破产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天津破产法庭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1.天津市辖区内(滨海新区除外)区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审理的案件。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
1.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
3.其他依法应当审理的案件。
三、天津破产法庭受理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可以依照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交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天津破产法庭管辖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按照以下情形,交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2.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3.债务人住所地位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破产法庭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9〕320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