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9-24
施行日期:2021-09-2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相关问题的指引
津高法发(2021)19号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积极稳妥地适用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诉讼,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建立健全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结合我市法院的审判实践,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关于司法确认程序的案件管辖和收费问题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二、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申请程序问题
1、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提出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2、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3、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司法确认申请书;
②调解协议;
③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
④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
⑤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⑥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
三、司法确认案件的受理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对于下列情形的司法确认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
②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④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⑤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四、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问题
1、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工作。司法确认案件可由审判人员独任进行审查。
2、对于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书面审查与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对于案情简单、诉讼标的较小的案件,在审查当事人申请、调解协议、有关证明材料基础上,如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可直接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在对证据和事实核实认定基础上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① 调解协议是否违反自愿原则;
②调解协议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③调解协议是否内容明确;
④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序良俗;
⑤是否有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五、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判的问题
1、经审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
2、经审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确认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作出确认有效裁定书或驳回申请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
六、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后的法律后果
1、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裁定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调解协议经审查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组织重新对纠纷进行调解,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变更原调解协议或就有关争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