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9-24
施行日期:2021-09-2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审判委员会纪要
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衔接,推动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2020年12月23日,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了加强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相关问题,现纪要如下。
一、【医调委诉前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未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医调委的职能、特点和优势,建议当事人先行将纠纷交由医调委进行调解。当事人接受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和医调委联系,商定调解事宜。当事人不接受建议,坚持要求起诉的,应当依法立案受理。
二、【医调委独立进行调解】医调委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转来的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可以派员指导医调委的调解工作,回答医调委关于法律方面的咨询,但是不得对医调委正在调解的医疗纠纷发表实体处理意见。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干扰、妨害医调委独立进行调解工作。
三、【医调委调解协议效力】经医调委调解,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对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审理。
四、【医调委调解不成处理】医调委调解不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向医调委了解情况、调取材料,并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副本抄送医调委。
五、【医调委的保密和诉讼限制义务】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调解过程的有关情况,不得在相关案件进行的诉讼中作证、担任代理人;当事人不得在审判程序中将调解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而作出的让步或者承诺、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发表的任何意见或者建议等作为证据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
(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
(三)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六、【诉讼时效中断】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因医调委的诉前调解而中断。
七、【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并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八、【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或者邀请医调委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委托医调委调解、邀请医调委协助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医调委出具委托函、邀请函。
九、【委托调解材料移交】人民法院委托医调委调解的,应于医调委受托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卷宗复印件移送医调委。
十、【委托调解协议的审查及委托调解终结】委托医调委调解的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由医调委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委托调解终结。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或请求出具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相应法律文书。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撤诉条件或调解协议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继续审理。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反悔,不同意调解的,委托调解终结。医调委将有关情况函复人民法院,案件恢复审理。
委托调解终结的,医调委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委托调解终结函。委托调解终结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邀请医调委对案件进行协助调解,但医调委原参与委托调解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协助调解,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一、【委托调解期限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托调解的期限自医调委接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十二、【法院对医调委的法律指导】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医疗调解委员会的法律指导,选派业务素质好、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医调委人民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十三、【支持法院与医调委的业务联系】人民法院和医调委应当加强业务联系。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可以邀请医调委人民调解人员旁听。医调委人民调解人员调解医疗纠纷,可以邀请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旁听。
人民法院和医调委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联合对医疗纠纷问题进行调研,并积极进行调研成果转化,共同推动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
十四、【联席会议制度】人民法院应当与医调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互相通报各自所处理的医疗纠纷的特点、难点和发展趋势,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十五、【加强在线调解】人民法院与医调委应当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实现卷宗材料流转、司法确认、登记立案等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全流程在线办理,提高医疗纠纷化解质效。
十六、【实施日期】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