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目的包括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目的的这五个方面之间存在着内在有机联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总的出发点。交通运输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产业,道路交通则是交通运输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依法管理,维护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般说来,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可以从道路交通是否安全和通畅便捷两个方面来衡量。保障安全是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基本要求。道路交通就是要通过道路运输活动,将人、货安全送至目的地。如果缺乏安全保障,整个交通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最直接的因素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也就基本解决了道路交通的安全保障问题。保障交通安全的首要内容,就是要保护人身安全。人的生命是最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很多规定都充分体现了这种以人为本的精神。保障交通安全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保障交通安全是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当然,强调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不要效率。安全与效率二者既存在一定的对立性,又是辩证统一的,是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再安全的道路交通,如果通行效率低下,也无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保证道路交通的畅通有序,提高通行效率,也是道路交通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依法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维护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是立法机关制定本法的目的所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整个管理工作的目标所在,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的最终目的。
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的总体情况看,近几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道路交通管理机关通过建设平安大道、开展畅通工程等活动,道路交通秩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方面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大中城市交通拥挤日趋严重,通行效率降低,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和生活。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滥用执法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大。这些问题说明,我国目前的道路交通秩序无论是安全可靠性,还是畅通有序性,都离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不健全是重要原因之一。本法制定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的不完善、不健全主要表现为:没有一部统一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的时间较早,有些比较重要的问题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具体,如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条件、程序、机动车检验的规定等;对一些新的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如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处罚手段和强制措施的种类比较单一,处罚的力度也不适应目前的需要;行政法规与其他法律、
司法解释的衔接存在问题,如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处理与民事诉讼的关系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我们制定一部适应中国交通管理需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立法机关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目的,就是要适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交通管理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三个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防止“带病”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机动车登记环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对登记后投入使用的机动车,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接受安全技术检验。建立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并不得上道路行驶。其中报废的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还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下解体。二是防止超载运输。规定机动车装载应当符合核定的载人数、载质量。对于超载车辆除予以处罚外,必须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为止,不允许罚款后就放行。三是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尤其是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管理。
针对大中城市交通堵塞严重,通行效率低下的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规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保证实施;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等。二是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简化了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制度。
针对一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交通安全的执法程序;二是专门规定了执法监督一章,对规范执法活动作了严格规定,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