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在什么时间段内发生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根据本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空间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对人的效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来说,对机动车驾驶人而言,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驾驶人资格管理的规定,依法取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权利,并接受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包括:应当符合申请取得车辆驾驶资格的条件,履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相应手续,定期接受审验等;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遵守的各项规定,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的依法管理和指挥,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规定,如靠右行驶、在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超载,遵守关于安全驾驶的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机动车等。对于行人而言,在上道路通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行人通行的规定,注意按照交通信号的指挥通行,保证安全,在划设有人行道的道路上,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能随意穿行等。除应遵守上述规定外,行人在道路上还不得从事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比如,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对于乘车人而言,乘车出行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乘车人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保证自身的乘车安全,并且不得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活动。
本条除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等直接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规定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这里的“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这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1)机动车所有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依法申请机动车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后,其机动车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定期接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另外,单位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等。(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检测,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不得违反规定检验收取费用。(3)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部门应当保证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状况完好,对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毁损、灭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4)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需要临时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以及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必须向有关部门申请,由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根据本条规定,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通行、乘车的,其应遵守的规定与我国公民通行、乘车应遵守的规定是一致的。外国人在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发给我国的驾驶证,允许其在我国境内驾驶。按照有关规定入境的境外机动车辆,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由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根据本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通行或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活动的,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享有特权。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法批准使用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如果确有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享有特别通行权。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这些专用车辆一定的特别通行权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生命健康的需要。这里的特别通行权是依法授予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不得滥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的机动车属于部队装备,主要用于执行军事任务,出于国防建设的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军车的牌证、检验、驾驶人考核等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负责。但是军车上道路行驶的,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等规定,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的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