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的规定。
道路交通工作就其内容来说十分广泛,包括与道路交通有关的各项工作,如道路交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等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只是整个道路交通工作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有关道路交通工作的法律很多,如
公路法、城市规划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其中之一,它的调整对象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但是,道路交通工作涉及面很广,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仅仅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家是不行的。必须充分发挥与道路交通工作有关的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共同努力。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关系密切的职能部门就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简单地说,道路交通秩序取决于道路交通三方面因素——“路、车、人”(即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互作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是要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使得“路、车、人”三方面要素协调、有序。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整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就是围绕着这三方面要素展开的。而公安机关要对道路交通的这三方面要素实行有效管理,离不开各级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首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道路的主管机关。
规划科学、合理的路网结构,设置齐全、保养状况良好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是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前提条件。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根据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主要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则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广场、停车场等和城市道路一样,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其规划、管理也是归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由此可见,交通、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作为“路”的主管部门,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的基础和前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相互密切配合,做好各自的工作,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是否能够安全、畅通、有序。
比如针对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公安部和建设部于2000年提出了实施畅通工程的意见,由公安部和建设部组成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协调工作小组,并在公安部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并对“畅通工程”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通过两个部门的紧密合作,“畅通工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一些城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了较大提高,道路交通秩序有了较大的改善。其次,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是“车”的主管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公路运输企业主管部门,而城市建设部门也负有对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管理职责。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运输线路的设置、调整,投入运营车辆的审批和管理等也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最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负有管理部分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他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职能。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驾驶学校或者驾驶培训班实施资格管理的职责,保证驾驶学校或者培训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学员进行培训,培养合格的驾驶人员。
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交通运输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主管部门,负有对这些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以保证这些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道路的主管机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因施工影响道路通行的,需要向其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审批。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占用道路的,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依法制止并予以处罚的权力。
此外,交通、建设主管部门的道路养护部门对于公路、城市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的,也负有及时修复的职责。综上所述,由于交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道路交通秩序的“路、车、人”均具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