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条文内容及释义,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数字图书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条文内容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注册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条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四款。
第一款是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和凭证: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明确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文件的种类,一方面是为了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进行审查登记时的职责,保证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群众,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利用机动车登记,随意附加条件和要求,增加群众负担。
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只需依法提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凭证和证明即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在上述规定之外,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提交其他证明或凭证。这里的机动车登记是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应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对机动车进行初次入籍登记,建立原始登记档案的一种活动,一般称为注册登记。至于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并取得车籍以后,由于发生法定事由,需要变更登记内容或者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其所需要提供的有关证明和凭证也不同于本条规定。
为了保证机动车登记资料准确、真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是指依法能够用于证明机动车所有人本人身份的证明文件。对于自然人而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军人身份证件,公安机关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核发居留证件均属于有效的身份证明。
对单位而言,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均是有效身份证明。在机动车登记环节,对申请登记的机动车的来源依法进行审查,是规范机动车流通渠道,防止各种来历不明的车辆、存在产权纠纷的车辆或者非法车辆通过登记投入使用的重要措施。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指证明机动车来源合法并已经办理了国家规定的必要手续的各种证明。机动车来源不同,在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的机动车来历证明也不一样。一般来说,购买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是机动车的销售发票。
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裁判而转移所有权的机动车,其来历凭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通过行政渠道调拨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调拨证明。为了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是指机动车整车生产企业对其出厂的机动车经检验合格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家对进口机动车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定,在登记环节堵住走私机动车领取牌证的渠道,是打击走私机动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进口机动车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进口凭证。
“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是指证明进口机动车符合国家关于机动车进口管理各项规定的各种证明文件,具体包括:海关依法签发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签发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等。
根据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凭证。此外,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机动车,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免税凭证。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应当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对属于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情形之外的机动车辆,在申请登记时必须提交完税证明。除上述有关凭证和证明外,本条第五项还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时还应当提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这样规定是为了给将来国家根据管理的需要,增加有关证明或者凭证留有余地。如国家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后,就可以将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凭证列入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的凭证,以保证机动车所有人按照国家规定参加保险。
需要强调的是,增加申请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证明和凭证的种类,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登记时提交其他各种凭证和证明。
第二款是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查工作。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登记机关审查登记的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是为了促使机动车登记机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决定予以登记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是机动车已经依法登记的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机动车号牌是标示机动车编号的证明,应悬挂于机动车前后。行驶证是证明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证件,应随车携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机动车,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原则的具体体现。这样便于群众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便于申请者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采取补救措施,有助于管理者与群众的沟通和交流。
第三款是关于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的规定。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号牌是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进行依法登记、编号后,发放的标示机动车编号的标牌。它是机动车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和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机动车号牌的发放应当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登记工作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保持机动车牌号的唯一性,能够保证号牌标识作用的有效发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辆号牌的发放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发放机动车号牌。除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外,也不得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
实践中一些部门以管理需要等种种理由,要求已经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照的机动车悬挂其自行发放的各种牌证。这种做法不仅缺乏法律依据,增加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而且也干扰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牌证的依法管理,影响机动车号牌标识作用的发挥。对这种违法行为,机动车所有人有权予以拒绝。
需要说明的是,对机动车实行统一管理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农用机动车管理体制,立法机关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登记和牌证发放、安全技术检验,以及驾驶员考核、驾驶证发放和审验工作,在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了特殊的规定。本款所谓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指本法对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款是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规定并负责监制的规定。
机动车登记管理是重要的基础性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而机动车牌证的制作、发放则是机动车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道路交通全国是一张网,一盘棋。机动车是具有高度流动性的交通工具,对机动车的登记和牌证管理不宜以地域来划分。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包括机动车登记和牌证管理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管理,是保证我国整个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必要措施。全国实行统一的机动车牌证,有利于机动车登记工作准确、有序,能够为机动车管理工作提供一个全国统一的、权威的信息资料系统,便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相互协作,便于对异地车辆的依法管理。全国实行统一的机动车牌证,还有利于打击走私、盗窃、抢劫机动车的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登记和牌证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即公安部对机动车牌证的具体式样作出规定,并负责机动车牌证的监制。根据这一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应当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