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特种车辆,主要用于执行直接保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特殊任务。为了保证这些特殊任务的有效完成,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利益,法律规定这些特种车辆经批准应当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以区别于一般机动车辆,便于识别。
在通行规则上,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为了加强对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管理,严格控制特种车辆数量,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国家对特种车辆的范围及其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作了严格的规定。
凡是不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不得喷涂有关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属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范围的,在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和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规定。
本款共规定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审批程序,以及标志图案,包括字体、颜色等喷涂要求,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规格、标准等规定。关于特种车辆的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和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特别紧急任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察和其他特殊任务的车辆;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专用车以及追缉逃犯的车辆。
消防车,包括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部门用于灭火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救护车,包括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危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包括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是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首先,按照规定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机动车只限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四种,其他任何机动车都不得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不得因而享有在通行规则上的特别的待遇。在实践中有少数地方在特种车辆管理上存在漏洞,擅自扩大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滥发特种车辆号牌,或者随意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随意喷涂专用的标志图案,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或者这样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不仅会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而且会严重影响警民关系,损害党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形象。
其次,本款所规范的不仅仅是特种车辆专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喷涂、安装和使用,还包括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喷涂、安装和使用。
在机动车上喷涂、安装和使用与特种车辆专门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相类似的图案、灯具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会扰乱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影响公安机关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且可能会影响有关国家机关、社会机构的声誉,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对于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行为,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交通警察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安装、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款是关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的规定。
法律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交通管理方面赋予了优先通行权,目的是为了使这些特种车辆更好地执行有关紧急任务。如果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一方面会变相扩大特种车辆的范围,造成特种车辆管理的混乱;另一方面不规范使用或者滥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也会干扰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和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有关的
法律法规对这些特种车辆的使用用途和有关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使用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在执行非紧急公务时,严禁使用警灯、警报器;在执行紧急公务时,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报器。
警车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追捕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有关部门在使用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纪律教育。对于违反本款规定的行为,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交通警察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款是关于公路监督检察专用车辆依法设置标志和示警灯的规定。
根据公路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了有利于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执法工作,便于实施公路监督、检查、处罚活动,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可以配备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公路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本条重申了公路法的这一规定。应当注意的是,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不属于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范围,不享有本法赋予上述车辆在通行规则上的优先通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