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参与道路交通活动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学龄前儿童、学生、病人和老人,他们更容易受到伤害,保护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弱者也是为了方便群众,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道路交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措施,使行人与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开来,确保行人的交通安全。
由于学龄前儿童和学生无论是心理上还是生理上,都处在尚未成熟时期,对交通安全意识还不能完全理解,且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过马路经常容易不看清来往车辆就猛跑,十分危险,因此,在学校、幼儿园门前最好能够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注意,行驶在幼儿园和学校门前,应当减速慢行,观察是否有学龄前儿童和学生过马路,如果有儿童和学生过马路,应当停车让行,这样,既便于儿童和中小学生通行,也能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
医院和养老院经常出入的是病人和老年人,他们由于生病和年老,行动比较迟缓,因此,在医院和养老院门前最好也要设置人行过街天桥或者地下通道,对于没有条件设置行人过街设施的,也必须施划人行横道线,并且设置提示标志,提醒司机减速慢行,遇有病人和老年人过马路的,应当停车让行,以保证病人和老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第二款是关于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所谓“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伤病人、老年人和其他社会成员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方便走出家门时能够通行安全、使用便利,在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和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中配套的服务设施,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种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城市道路中的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人行道中的盲道、坡道、缘石坡道;人行横道的提示音响及安全岛;人行过街天桥与人行过街地道中的盲道、坡道或升降平台、扶手、标志等。盲道是专为盲人设计建造的无障碍通道,是公共环境中无障碍设施的一种,盲道一般铺设在人流、车流较为稠密的人行街道上,与周围地面有明显的颜色反差,透过其表面凹凸分布刺激盲人触觉,以达到引领盲人通行的作用。
由于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发展,许多大中城市在新建或改建的道路上都增设了盲道,但是实践中盲道在建设、维护和使用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路段的盲道遇有路灯等障碍物时未采取拐弯措施,盲人顺着盲道走极有可能撞到路灯杆上;有的IC卡电话亭紧挨盲道而建,占去了盲道的部分路段;有的小贩摊点也侵占了盲道;而在盲道上停车、临时堆放货物则更是普遍,这样不仅给盲人使用带来困难,更使其失去本身的意义。
为了保障盲人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确保盲道的畅通,本款规定,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和实施细则,各省市也相继作出规定,以确保盲人的通行安全,如《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是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是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也就是说对现有的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和住宅小区,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按照规范进行改造,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完好和使用。
三是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即盲道在设计、施工时,应当按照国家设计规范,注意避让供电、电信、交管、邮政、市政设施及树木等。四是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