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本条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管理交通活动中,根据当地的道路情况和交通流量的情况,有权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措施。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随意作出这种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作出。本条所说的“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用于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游园活动、节假日的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大型体育比赛,如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赛、世界锦标赛、马拉松赛以及国际、国内的一些大型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2)大范围施工,如城市改造、道路的修缮、施工以及桥梁施工等涉及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等情况。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的措施一般是指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措施。有的是临时性的或者说是短时间的,如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当活动结束时,限制措施也就撤销了。有的限制措施可能时间相对长一些,如遇到某个地方需要大范围的施工,不管是修路也好,建筑工程也好,都不是几天或一个、两个月就能完成的,在这期间,有的道路是限制通行,有的可能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中断交通。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等与公众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活动。本条所说的“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作出决定前,广泛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至于提前几天公告,法律没作具体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定,让出行的车辆和行人早有准备。
交通活动是一个社会性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乃至每一个人的出行活动以及安全问题。实践中曾出现过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对于采取限制交通、禁止交通的措施或作出的决定没有提前公告,大家没有思想准备,给车辆和行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的被交通警察判为违章,驾驶人员对此心理很不平衡,容易引起社会矛盾。为使今后这种类似情况不再发生,避免给公民的出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也有利于道路交通的畅通和管理,本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