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这样规定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考虑的。在同一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后车与前车应当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一旦前面车辆出现了紧急情况,如塞车、撞车或者急刹车等紧急情况,作为后面的车辆能来得及采取减速、变更车道、紧急刹车、停车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本条所说的“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指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在紧急情况下,随时可以采取紧急制动停车的距离,不至于与前车发生碰撞或磨擦。车辆与车辆之间的安全距离,在有的路段有明显的保持车距的牌子,如保持车距二百米等。对于没有明显保持车距标志的,一般来讲,驾驶人员应根据自己车辆的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来判断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的安全距离,如本车行驶速度是每小时60公里,与前面车辆应当保持至少60米以上的距离等。
第二层意思是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车:
1.前车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越前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前车”是指与后车在同一条道路上行驶的前面的车辆。因为左转弯、超车使用的都是最左边的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车道,掉头使用的是最左边的第一条车道,在前车实施左转弯、掉头、超车行为时,后面的车辆如果实施超车行为,必然会与前车相碰撞,所以,禁止后面的车辆超越前面正在实施左转弯或者掉头或者超车的车辆。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后面的车辆不得实施超越前车的行为。这里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是指在超越同方向的另一车辆时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即所谓“三点会车”的情况,非常容易造成车辆迎面相撞的惨剧发生。因此,遇到这种情况只能是两车相让或者允许有先行条件的车辆先行通过,不可以强行超车。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后面的车辆不得超越。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车辆,有其特殊的用途,所以,上述四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具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里所说的“执行紧急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出动警车执行警务、勘察现场、抓捕嫌疑犯、罪犯等任务;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执行救火等消防任务;医疗、卫生机构出动的救护车执行紧急救治伤、病人员等任务;“工程救险车”是各种救险车的总称,是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路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应急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如出现自来水管道漏水、煤气泄漏、电缆、电网损坏、道路坍塌、水毁等紧急险情时,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防汛、城市建设、交通、铁路等部门,都可以出动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抢险任务。
执行警务、执行消防任务、执行救护任务、执行救险任务都是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大事,所以,为了保证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顺利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遇到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正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都应当主动让行。
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上述四种特殊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喷涂标志图案。一般来说,这些特殊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很容易识别。但有些车辆如工程救险车的种类比较多,标志、图案还不统一,本法通过后公安部门会根据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4.机动车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本项所列的八种情况,都属于危险或容易出现危险不具备超车条件的地段,法律明确规定在这些路段禁止超车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