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的一般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机动车装载货物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规定:
第一,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机动车行驶证上都标有该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质量”是根据车辆的性能核定的该车辆装载货物的最大重量。机动车载物必须严格按照载质量的要求,超过核定的机动车载质量装载货物,会影响车辆的刹车性能,同时还会造成车辆不平衡,拐弯时容易发生翻车等事故,危及人身安全。
目前,货运超载的问题较普遍,已经成为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隐患,由于超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的事件屡见不鲜,政府部门三令五申严禁超载,但这个问题始终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造成超载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有的企业和从事运输的人员,不顾国家的
法律法规,置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大大超过核定的载质量装载货物,多拉快跑;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道路交通管理尚存在问题,有些关系还未理顺,道路上设卡行使处罚权的部门较多,同一辆车就同一超载事实接受两次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有些超载车辆在接受处罚后继续行驶,途经的检查点还会对其进行处罚,这种重复处罚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企业为弥补罚款的损失,进一步加大超载,恶性循环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解决超载问题,首先,每个公民和企业要提高守法意识,安全意识,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其次,政府部门也要提高管理水平,规范执法行为。为了公共安全这一共同利益,坚决杜绝超载现象。
第二,载物的长、宽、高要符合装载要求。为了确保运输人员和在道路上的其他人员的安全,根据车辆的不同种类,载物的长、宽、高要求也有所不同,这里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对此有关部门都有相应的规定,机动车载物时不得违反这些有关装载的具体要求。
第三,车辆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物时应将物品平稳、均衡地码放,并将其捆扎牢固,以防止车辆开启后将物品颠簸坠落,对来往行人、车辆和环境造成损害;对于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装载时应封闭严紧,如不慎造成遗漏,应及时清除,维护公共卫生,做到文明运输。
第二款是关于机动车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所谓“不可解体的物品”是指长、宽、高超过了装载要求的规定,而本身又不能被分解、分别运输的物品。
所谓“超限运输车辆”,根据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4)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5)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根据本款的规定,装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因其超长、超高或超重,体积较大,在运输过程中不仅会影响道路上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的安全,还有可能造成交通混乱,特别是在车多人多的繁忙道路上行驶或者在繁忙的时间段内行驶,会给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因此需要由公安机关道路管理部门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以警告周围的车辆。
同时,本款还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体,不仅会影响交通安全,而且由于物体体积大、超重等原因还有可能对道路、桥梁本身造成损坏,所经的道路、桥梁本身是否有如此大的承载能力,是否需要在事先采取加固防护等措施也是一个问题。
因此,规定这些车辆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的同时,规定这些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还应当按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是十分必要的。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的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本款规定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
第三款是关于机动车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
危险物品具有社会所需要的特殊功能,管理得好,利用得好,就会有用于社会,为人类造福,否则就会酿成事故甚至是灾祸,危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格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款对危险物品的运输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里的“爆炸物品”主要是指民用爆炸物品。
根据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这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物品在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中统称为“危险化学品”,即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物品的购买及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本款所说的“必要的安全措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均作了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