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进行作业提供必要的条件,本条根据这些车辆执行任务的需要,在通行方面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权利。本条共分二款。
第一款是关于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这里的道路既包括城市道路也包括公路。为保证道路的正常使用和提高道路质量,需要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的保养、维修,道路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定期对道路进行养护、维修,保证道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给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本款规定了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进行作业时在通行方面的权利。有两层意思:
第一,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辆在作业时享有以下权利:(1)不受其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2)不受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公路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本款规定与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的“道路养护车辆”是指除洒水车、清扫车以外的其他道路养护车辆,如铲雪车辆等。“工程作业车辆”主要是指道路养护工程施工的作业车辆,如挖掘机、摊铺机、轧路机等。
第二,这些车辆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享有上述权利,其他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如果道路养护车辆施工,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其他车辆绕行时,需要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款是关于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时在通行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本款有两层意思:
第一,洒水车、清扫车在道路上流动作业,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对道路进行清扫,给道路洒水是日常的道路养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清扫、清洗保洁工作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在上道路作业时,应当遵守本行业制定的安全作业标准。如《北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每日清扫作业在6:30时(冬季在7:30时)前完成,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实行夜间清扫,白天保洁;做好保洁工作,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物和废弃物。主要道路、重点地区、人行过街桥和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应当从6:30时至21:00,一般道路、街巷、胡同的保洁工作从6:30至19:00时;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作业车辆不得违章调头,造成交通阻塞等。
第二,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不得逆向行驶。由于清扫、洒水是对整个道路的保养,规定清扫车、洒水车不受分道行驶的限制是从作业的需要出发。这里的“分道”是指同一方向的几条车道,清扫车、洒水车可以在快车道、小型车道、公交车道等不同的车道内行驶。但有的道路中间没有隔离护栏,这时,清扫车、洒水车应当注意不得驶向逆行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