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代步出行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这里所说的乘车人所乘坐的车辆,是指各种按规定能够运载乘客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公车、私家车、出租车)、公共交通车辆(市区、长途)和客货两用机动车辆等。乘车人在乘车时,如果不能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也会给交通安全带来危害。
因此,有必要对乘车人在乘车时的一些行为做出规范。
本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乘车人在乘车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一项内容是“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其中,“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性等性质,如果携带、保管不当,能引起燃烧、爆炸、毒害等后果,并可导致人身伤亡、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损毁的物品。
具体地说,“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包括,“易燃物品”:
(1)易燃固体:如硫磺;
(2)易燃液体:如汽油、煤油、松节油、油漆等;
(3)易燃气体:如液化石油气;
(4)自燃物品:如黄磷、油纸、油布及其制品;
(5)遇水燃烧物品:如金属钠、铝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等等。
“易爆物品”主要包括: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核能物资,等等。
这里所说的民用爆炸物品,主要分为三类:
(1)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纯导爆系统;起爆药;岩石、混凝土爆破剂。
(2)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3)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除了易燃易爆物品以外的,其他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主要是指具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如前所述,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且能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国家有关部门对这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从生产、日常管理、运输等方面都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目的就是为确保在利用这些物品的自身价值外,还要确保安全。
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一般要求旅客在搭乘各种运输交通工具时,如飞机、火车、轮船等都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道路上的交通工具,如各种轿车、公交车等,也是公共交通的参与者,特别是公交车,往往乘客较多,交通安全和乘客的生命安全是基本要求。
不允许在交通运行中存在任何威胁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隐患。因此,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项内容是“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乘客(包括驾驶人员、公交车的司售人员)在乘车时不得在车内向车外抛洒物品。乘客在乘车时,随意向车外抛洒物品,除了这一行为与我们所倡导的自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的社会主义风尚格格不入外,也是一种危害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为。因为道路是各种车辆行驶的公共场所,交通秩序需要大家来维护和遵守。
道路平整、清洁是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保障,乘客向车外随意抛洒物品,不仅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给两侧的行驶的车辆造成突如其来的不良影响。如突然造成扰乱两侧车辆驾驶人员对路况的正常判断和车辆的正常行驶速度,给后面的车辆带来连锁反应;乘客向车外抛洒的物品,如酒瓶、砖头等会影响平坦的道路的整洁和卫生,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影响车辆行驶的障碍物,这些都极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因此,规定乘客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是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的。
第三项内容是“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本项规定的具体要求是任何乘车的人,在车辆正在行驶的过程中,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时,除了自己应当做到精神高度集中的同时,还要有一个良好的驾驶环境。这是保证车辆正常行驶和车辆的行驶安全所需要的两个重要因素。虽然说驾驶人员应当具备努力排除各种干扰安全驾驶影响的能力,但为驾驶人员创造良好的驾驶环境,是每个乘车人的一项很重要的义务。因为车辆的安全不仅仅只是驾驶人员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所有乘车人自身的安全。所以,乘车人更不能从事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一般来说,在驾驶人员附近打闹,冲驾驶人大呼小叫,与驾驶人进行影响其情绪的激烈交谈,甚至与驾驶人动手开玩笑等。这些行为都可能影响驾驶人的正常驾驶,从而影响整个车辆的安全行驶,继而影响到所有乘车人生命安全。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只要影响了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乘车人都不得从事。
总之,本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乘车人在乘坐车辆时应当遵守的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安全和车辆行驶的安全以及乘客的安全,大家应当自觉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