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关系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到保障交通畅通和交通秩序,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着重要的影响。基于上述考虑,本条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置和处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的义务。
本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采取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报警等紧急处置措施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必须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第一,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也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现场证据的固定。
第二,保护现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在实践中,保护现场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或者立即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是受害人受伤,则采取应急措施,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和有关证据。
第四,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及时报案,如自己通过电话报案或者亲自前往报案,以及请其他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报案。报案时要注意讲清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型号、号牌、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于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二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置的规定。及时、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目的之一是要保证道路的畅通。根据过去处理交通事故的主要做法,无论是轻微的事故,还是重特大事故,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即行撤离现场,而是要保护现场,固定证据,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这种处理模式严重制约了交通事故处理的效率,妨碍了机动车的通行和秩序,应当予以相应的改革。这次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过程中,根据广大交通警察和机动车驾驶人的意见,并参照国外的先进做法,在本法中作出相应的规定。
本款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两种处置方式。(1)可以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是可以即行撤离现场的前提条件,如果造成了相应的人身伤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二是当事人对事实无争议,即行撤离现场,自行解决赔偿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再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2)不撤离现场,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存在着争议,或者认为应当由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为宜,则可不撤离现场,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尽快恢复交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上的停留而造成交通拥堵。
第三款是关于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应当先行撤离现场的规定。近年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为了快速处理交通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近年来一些地区推行的交通事故自行快速处理的办法,其目的是尽快恢复道路交通,缓解警力紧张矛盾,提高办案的质量,防止造成交通拥堵,不能因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整个路段的瘫痪。
根据本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先撤离现场有严格的条件限制:一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则不能适用本款的规定,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理。二是基本事实清楚。这类交通事故的成因和基本事实比较清楚,责任明确,不存在争议,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如违章掉头的,违章会车的,违章超车的,等等。如果违章情况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存在着争议,则需要及时报案,等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来处理。
在实践中,还要注意有的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连重大伤亡事故也“自行解决”,这种做法显然不利于严肃道路交通法规。而我们规定的“自行解决”是有条件的,是当事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是以减轻公安机关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为前提,是方便群众与严格管理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