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是关于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和超范围运载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第三款是关于对超载和超范围运载的车辆如何处置的规定;第四款是关于对超载和超范围运载的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如何处罚的规定。
从事公路客运、货运的车辆,对我国人员、商品的流动,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还不十分发达,道路的基础建设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迅猛增长的交通需求与落后的道路基础建设之间的矛盾还很突出。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国经济建设有序、稳定地发展,保护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有关部门对公路客运、货运车辆的安全驾驶都作出了大量的规定。但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不顾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使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逐年上升,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害。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本条对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规定了四种应当予以处罚的具体行为: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一行为包括两种情况:即(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但未超过20%的。对于不同的机动车的载人人数,法律、法规根据其不同的机械性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每一类机动车核定的人数,都给予不同的限制。(2)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超载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而界定何为严重超载的行为,即是本条所规定的标准,即超过额定乘员20%的行为。
2.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车辆本身的性能,对其用途作了严格区分,即客运和货运。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范围运载的,本条明确规定了处罚。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根据本条规定这一行为包括两种情况:(1)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但未超过30%的。关于机动车载质量问题,本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2)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超载的行为,其标准就是超过核定载质量30%。
4.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与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一样,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本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这里所规定的“载客”是广义的,不仅仅指货运机动车用于经营性活动时运载的,才是乘客。而是指除货运机动车根据规定核定的附载作业人员之外的,都属于载客行为。只要其违反规定载客,就要依据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规定了两种处罚手段。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对机动车超载和超范围运载,特别是营运车辆为追求经济效益一再超载的违法行为,较其他一般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1.扣留其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这是本法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这四种对道路交通安全有较大危害行为时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本条所规定处罚的这四种违法行为,不仅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同时,由于这几种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有些道路交通管理人员,过分注重罚款的作用,只是加以重罚,而忽略了消除其违法状态方面应做的工作,致使一些违法行为人为防止罚款造成的“损失”,而更变本加厉,超载的货物、运载的乘客等也越来越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地威胁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也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这四种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管理,本条增加了这一强制措施,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有效地制止这几种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本条所规定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就是指为了使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违法性得到根本纠正,使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标准后,才能允许继续行驶。
2.处以罚款。本条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分别规定了不同数额的罚款,对公路客运、货运车辆超载和超范围运载行为的罚款数额,区别不同情况作了明确处罚规定,最低限额为二百元,最高限额为二千元。
在执法中应当注意的是,在对本条规定的这四种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其违法行为给予高额罚款的同时,还要消除机动车的违法状态。不能仅是高额罚款,而不去纠正其违法行为,只有消除其违法状态,才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实现立法目的。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对超载车辆所属的运输单位有关负责人如何处罚的规定。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这种在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严重超载现象,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杜绝此类现象的蔓延,本条第四款对单位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处罚。实践中造成超载的原因有很多因素,其中运输单位的负责人员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强行或者变相要求车辆驾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超载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本法对运输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经处罚其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员后,其运输单位的车辆驾驶人员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情形的,对此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