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许多交通警察应当遵守的纪律,除此之外,人民警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有关于人民警察应当遵守的纪律规范方面的规定。
对于交通警察违法违纪的,本法及有关规定已经规定了行政处分等处理措施。但是,有些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规定,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涉及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交通警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交通警察利用职权将本应上缴国家的罚款或没收的财物侵吞占为己有,数额和情节达到贪污罪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构成受贿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即利用职权向他人索要财物,所谓“索取”,既包括明确向他人要钱要物,也包括暗示要他人给钱给物;
另一种情况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即送钱送物是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向他人索要的情节,但非法予以接受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合法的利益,也包括谋取非法的利益,既包括主动为他人办事,也包括消极地不履行交通警察的职责等。
对于后一种情况,实践中有的时候是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好处,有的时候是先接受他人好处再为他人谋取利益,都不影响犯罪构成的条件。
3.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上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这一规定,规定了两个
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交通警察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擅自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者在行使职权时随心所欲的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比如交通警察为谋取私人利益,严重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指挥调度车辆通行,结果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就应该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马虎草率、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放弃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已发现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隐患,既不报告,也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结果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交通警察在上述两种行为中有徇私舞弊情节,如是因为照顾亲戚、朋友或其他开“后门”情况,酿成事故,则应当依法处以更重的刑罚。
本条上述规定,只是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交通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种犯罪情况,以起警示作用。
如果交通警察因为其他行为触犯刑律,也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