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产生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作为市场主体,其设立和行为是否规范,治理结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公司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创造社会生产力。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党的二十大报告亦直接指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公司法》旗帜鲜明地将该内容纳入第一条规定中,从原则上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公司立法的宗旨、目的,为公司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根据本条规定,《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扩展为五项,即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及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家精神的弘扬与《公司法》制度构建及我国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将企业家精神融入立法目的条款中不仅具有规范意义及效果,还具有宣示作用和导向意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实际是企业家精神弘扬的制度依托。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应当体现在《公司法》的规范设计中并且伴随企业家精神而完善。中国特色落脚于现代企业制度之中,以企业家精神为价值内核,《公司法》立法政策选择和规范制度设计以此为导向并体现在《公司法》的制度规范中。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在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中发挥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立法目的条款存在形式引用与实质引用两种情形。
形式引用上,常见于对《公司法》保护对象的说理,这与《公司法》第一条内容直接相关。实践中,相较于《
民法典》立法目的条款有单独援引作为裁判依据的情形,《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并未被单独引用,实践中多采用复合引用方法。这并不是由于《公司法》的制定存在漏洞,而是因为《公司法》的规则条款多是技术性规范,大多数规则宛如一部精巧的机器。[1]《公司法》中的伦理性规范较少,运用道德规范评价市场经济中的纠纷与商法精神不符。
实质引用上,由于立法目的条款较为原则与抽象,实际引用的场景固定、单一,常见于说明其他规范的性质,解释《公司法》受案范围、公司司法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如论证公司担保条款的规范性质时,结合立法目的条款论述担保协议的效力问题。如论证受案范围时,《公司法》保护的是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其调整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公司均符合《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公司法》调整的主体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公司法》立法目的条款指引公司法的受案范围。如公司解散纠纷中,通过援引第一条指明《公司法》所保护的对象与《公司法》立法精神,使案件的裁判符合《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立法目的条款作为法律解释的理论依据时,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价值导向性,适用该条款的案件裁判一般都涉及利益衡量问题。立法目的条款的规范更新既回应了迅速变化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也反映了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内在机理与发展规律。在释法说理中,要注意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理解本条规定,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商事活动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处分财产时,如果不违反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未损害公司权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应认定该处分行为真实且合法有效。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谢某与章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荣鑫公司于2006年6月设立,由3名自然人股东组成,章某系该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0月,章某与荣鑫公司另两名股东李某、沈某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由章某内部承包经营荣鑫公司。后谢某与章某根据此协议开始对外以荣鑫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009年1月20日,章某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向缘和公司、千志公司发出书面函,将荣鑫公司对该二公司债权转让给谢某。2009年1月21日,谢某与章某签订了《终止合伙经营协议书》一份,双方对荣鑫公司的债权、债务及资产等均作了书面的分配约定。2009年2月11日,章某以荣鑫公司名义分别向缘和公司、千志公司发出《荣鑫公司关于终止与谢某授权书的函》,明确终止谢某依据2009年1月20日委托书所应取得的债权,上述二公司应直接与荣鑫公司进行业务结算。现谢某认为章某、荣鑫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纠纷成讼。
解析:《合伙经营协议书》《终止合伙经营协议书》均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未损害公司权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应确认为真实合法有效。但《终止合伙经营协议书》并非合同当事人地位的移转,而是涉及多方当事人和多个法律关系,是合伙双方对债权债务处理的约定,不符合一个法律关系项下债权债务概括转移的情形。谢某对缘和公司、千志公司享有的债权要通过公司主张实现,为公司内部法律关系,现通过《授权委托书》转变为公司外部法律关系,谢某可直接向缘和公司、千志公司主张债权,为合法有效。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故《终止授权书的函》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是兼顾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四方的合法权益。在公司进行财产处分时,如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未损害公司权益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则应认定该处分行为真实且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