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作不同的划分:
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划分为五类:一是无限公司,即所有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即所有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三是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资本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所有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五是股份两合公司,即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这种划分方法是对公司进行最基本划分的方法。
2.根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3.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4.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5.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称为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资本的规模为基础的称为资合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的公司,如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两种: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法》所称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纳入《公司法》调整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承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承认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实践中,无限责任公司已为普通合伙替代,两合公司则可由有限合伙替代,自然没有必要重复规定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根本区别在于:二者的公开程度不同。相较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一种开放型公司。由此导致这两种公司的适用范围也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比较适合于经营中小企业,而股份有限公司则适合于规模经营。[1]
【知前鉴·典型案例】
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自然不应属于公司强制清算所适用的对象。
案号:(2011)泉中法民清(终)字第1号
案例名:和昊公司申请某县燃料公司强制清算案
案情:被申请人某县燃料公司于1972年1月1日由某县计划委员会物资局成立,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企业,经营范围为煤炭批发销售。1980年1月,商业企业登记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主管部门为某县经济委员会。之后,在历年的企业年检中,该公司企业性质都登记为全民所有制。2003年12月10日,公司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和昊公司认为根据已生效文书,其公司对某县燃料公司享有合法债权。被申请人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已于2003年12月1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迄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已经违反了《公司法》规定,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解析:能够为《公司法》所调整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除此之外,不能随意扩大《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本案中,某县燃料公司成立于1972年1月1日,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企业,直至2000年2月,在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中,该公司经济性质为国有企业。很明显,该公司的经营以及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应当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而非《公司法》。何况,直至目前,该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企业形态,将公司改制成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并予以登记,故其虽然于2003年12月10日因不按规定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仍处于存续状态。某县燃料公司虽名称上带有“公司”二字,但并非《公司法》所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其性质仍属于非公司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畴,自然不应属于公司强制清算所适用的对象。因此,被申请人非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人和昊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