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是在2018年《公司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修改而来。虽然在条款安排和文字表述上有所差别,但仍然维持了公司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第一,公司的法律地位,即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法人的权利义务;第二,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形式,即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第四条从规定主体上进行划分,第三条明晰公司界定与公司权益,第四条明晰股东责任与股东权益,行文更加规整。
一是公司自治原则,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公司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出资人对自己的决策、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自主应对市场的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特性。确立公司的企业法人地位,就是从法律上保证了公司可以独立地享有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独立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其他经济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要求它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也好,股份有限公司也好,都是企业法人,都以营利为目的,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的形式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在我国,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主要权利包括股东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及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等。
公司股东除享有权利外还需要履行相应义务,主要有:一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二是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三是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是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是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和参与人,在公司发展经营中起重要作用。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主要有知情权、收益权、对公司的监督管理权及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当然,股东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义务,遵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作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股东会议未通知股东参会的,剥夺了股东的参会权、议事权和表决权,属于程序重大瑕疵,不应认定为轻微瑕疵。
案号:(2021)川01民终19820号
案例名:胡某与鹏程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情:鹏程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注册成立,股东46人,胡某系公司股东。2021年4月2日,胡某被钟某移出鹏程公司股东群。2021年4月6日,钟某在鹏程全体股东群中发布《通知》,通知各位股东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5点30分召开股东会。2021年4月22日,刘某主持召开了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公司需与股东签订《补充协议》。(2)同意以公司名义,投、融资合作经营某旅游度假康养项目。(3)同意公司融资方案,在华夏银行抵押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4)同意改选公司董事会成员。该次股东会应到股东47名,实到股东46名。胡某认为,鹏程公司未向其送达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2021年4月22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损害了其利益,遂引发纠纷。
解析: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本案中,鹏程公司2021年4月22日的股东会议,并未通知胡某参会,剥夺了胡某作为鹏程公司股东的参会权、议事权和表决权,属于程序重大瑕疵,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为程序轻微瑕疵不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本案中,胡某于2021年6月7日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状诉请撤销该决议,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故案涉股东会决议应予撤销,对胡某本案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