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系新增条款,2018年《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名称,但未明确写明“公司的名称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公司名称指的是全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公司名称,亦即公司的称谓,是指公司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以确定和代表自身,并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文字符号和标记。具备合法有效的名称是公司得以成为法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公司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一方面,公司具有自己的合法有效名称是其取得主体资格的必备要件,只有享有名称权,才能使其人格得以充分体现,并有效地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另一方面,公司的经营活动均需以公司名称进行,良好的公司名称无疑是隐形财富,且可以通过许可使用为自己带来收益。
公司名称权的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是决定权。公司对其名称享有决定权。对于企业名称的决定,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也存在一定限制,如应与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一致且符合有关法律要求。《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对公司名称设定均有相应的要求。如名称的确定性、唯一性,语言使用限制与公共利益的考量等。
二是使用权。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享有独占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其使用。公司对自己名称的独占使用,并不排除不同行业使用这一名称,但是使用时必须标明行业。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法律规定,同一地区原则上不允许公司在同行业取相同的名称。
三是变更权。公司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更名称,名称一经变更登记后,原登记的名称视为撤销,不得继续使用,应当使用新登记的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名称变更应依主体意志而为,他人不得强制干涉。
四是转让权。公司对其名称享有转让权。这是名称权区别于姓名权的一项法定权利,也是名称权具有财产属性的重要体现。企业名称作为商业标识,是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广告价值和商誉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名称权都可转让。目前,我国采取的是绝对转让主义。名称权全部转让的,一般须将营业一并转让。
五是许可使用权。公司在使用该名称的同时,享有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允许其他法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
【知践行·适用指引】
名称权是企业从事商事活动的重要标识性权利,已逐渐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对于企业名称保护,不限于登记的企业名称。对于已使用但未登记注册的商号、字号,属于商业标志,也应受法律保护。商号权的获得有两种渠道:其一是首先使用某个商号;其二是首先就某个商号获得注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是否为
商标的一部分。”
对于名称权的保护,不仅可适用《民法典》,也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即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冒用行为。同时,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也可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主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侵害名称权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名称权人享有侵权责任请求权。侵权行为主要为非法使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此外还有不使用他人名称、干涉名称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以去除侵害和赔偿损失为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具体应根据个案情况适用。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名称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同地区、同行业经营者仍以该公司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宣传使用,应被认定为侵权。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6264号
案例名:华力发电公司与华力机电公司及赛马力公司、乾翔越公司、张某盛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
案情:华力机电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成立,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华力发电公司2019年11月8日成立注册之前,华力机电公司及其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华力发电公司与华力机电公司系同行业经营者,亦与华力机电公司同在山东省,仍将“华力”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在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宣传中使用“某省华力发电某某公司”和“华力发电”。华力发电公司再审申请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对华力机电公司企业名称(商号)权的侵害。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力发电公司具有攀附华力机电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华力发电公司与华力机电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华力发电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华力机电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并判决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解析:华力发电公司与华力机电公司系同行业经营者,亦与华力机电公司同在山东省,其应当知晓华力机电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此情况下,仍将“华力”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并在其实际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宣传中使用“山东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和“华力发电”,具有攀附华力机电公司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华力发电公司与华力机电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法院认为,华力发电公司的被诉行为侵犯了华力机电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判决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综合考虑华力机电公司“华力”字号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华力发电公司被诉行为的具体情节(包括华力发电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产品销售数量等)及主观故意程度、华力机电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金额予以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