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九条对2018年《公司法》在内容上并无实质修改,仅是删去“并依法登记” “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公司法》第三十二条公司登记事项中已经规定包含经营范围,此处删去并无影响,行文上更加简练。
2023年《公司法》第十条删除2018年《公司法》“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的表述,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任范围,概括性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新增法定代表人的辞任、补任规则。
公司经营范围是指国家允许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界限。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还涉及以下因素:一是方便投资者了解公司资金的投入方向,也就是资金投入的项目以及该项目已经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二是为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确定大体的范围,有利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专业化发展;三是有利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认清公司发展的前景以及努力的方向;四是有利于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管理秩序、经营秩序,防止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
公司经营范围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自行确定,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
公司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进行登记,由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审查核准登记。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更改自己的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范围,或者缩小经营范围,这是法律允许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要经过的法定程序是:一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对经营范围作出变更;二是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三是由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如果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则应当在依法获得批准后,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所谓经批准的项目,是指应当具备特定的条件并经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就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是因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规则,需要对公司如何进行组织、如何开展活动、由谁对外代表公司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制度,主要有以下功能:
一是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基于特定意图设立,以经营范围规制特定生产要素组织机构,确定特定营业的财产组织和功能状态,整合公司所有的资源。
二是对交易相对方的保护与限制。政府机关利用公信力,通过登记信息公开、营业执照记载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的一般经营资格和特许经营资格。交易对象据此判断公司的资格和履约能力,达到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三是保护投资者和约束经营者的手段。公司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保证投资者的投入符合出资初衷。经营者也要保证股东的投资用于章程约定的经营项目。
四是政府监管的重要渠道。通过经营范围的审查登记,便于对相关行业发展施以影响和控制,落实国家行业准入政策。
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必设性、唯一性和固定性等特点。[2]然而,现代公司作为一种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由于组成这一复杂网络的诸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订立,因此,它允许管理者和投资者能够按照他们自己的意愿来建构公司治理体系,[3]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自治。公司自治意指公司事务由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依其意思自主决定,国家一般不加干预。[4]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严格遵守执行,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否则,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以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或者更换,属于公司自治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干预。
案号:(2019)鄂0192民初3931号、(2020)鄂01民终10587号
案例名:张某诉兴新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情:兴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为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11日,兴新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选举张某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16日,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兴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2018年12月28日,兴新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张某原系公司员工,担任执行董事职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兴新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兴新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仍登记为张某。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登记兴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杨某。
解析:法定代表人采用在限定的范围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做法,赋予了公司在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5]张某并无证据证实兴新公司已召开股东会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并且由于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属于公司内部事务,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判令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判决张某不担任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失灵且被委托主体穷尽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其权益时,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应得到支持。
案号:(2023)粤01民终4450号
案例名:圣天源公司与叶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情:2017年9月11日,圣天源公司注册成立,夏某花持股80%,融某丰有限合伙企业持股20%。叶某在工商登记上为圣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9日,叶某与圣天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等。合同期满后,叶某未在圣天源公司工作,圣天源公司也没有向叶某发放工资。叶某述称其并非圣天源公司股东,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实际参与圣天源公司的经营管理,未在圣天源公司领取过报酬,未行使过经理、法定代表人职权。叶某多次要求圣天源公司涤除其在圣天源公司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涤除叶某作为圣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
解析:2018年《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更换属于公司自治管理范畴,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权不宜介入干预。但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被委任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其实际已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能力和实质条件时,如果强迫相关自然人继续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会让其承受持续的潜在法律风险,既不便于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也不便于保护公司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在公司内部的治理机制失灵且被委托主体穷尽救济途径而无法维护其权益时,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应得到支持。本案中,叶某与圣天源公司签订的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1年10月8日止,该合同期满后未有证据显示双方还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此外,圣天源公司主张叶某与其为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圣天源公司涤除叶某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事项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