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本条是关于公司变更及其债权债务处理的规定,条文内容无变化。
第一,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条件。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变更,且变更时应符合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定条件。《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进一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净资产额是公司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的余额,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财产的价值,即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没有任何增加。所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所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与公司的净资产额相等,以确保公司资本真实,防止损害后加入的股东、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
《公司法》的规定如下:(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制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2)股东会特别决议。变更公司形式的最终决定权在股东会(《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适用特别决议规则(《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即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变更登记。除了公司组织形式发生变更外,还有资本、章程、股东等发生变更,公司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效力。
一是债务承担。由于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中断,所以,有效的公司变更发生后,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概括承继。
二是公司变更无效与可撤销。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本身是法律行为,如果欠缺法定要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会导致无效或被撤销。一般认为,与公司设立无效或被撤销不同,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无效或被撤销,并不导致公司解散和清算,而是复归为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形态。
三是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公司变更后,其营业记录应当连续计算。
【知践行·适用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资金需求量的增加等原因而要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便向社会公众筹集更多的资金。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毕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公司,在设立、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组成以及对内对外事务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所以有限责任公司在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再存在,但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不会因为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再存在而自动消失。因此,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即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原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移到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上,债权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形式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案号:(2018)津0114民初11481号
案例名:翔泰公司与杨某定作合同纠纷案
案情:翔泰公司系经营轻质建筑材料制造、销售;建筑模壳加工、销售等业务的企业。翔泰公司与杨某签订《定作合同》,约定杨某从翔泰公司处定制空心块。合同签订后,翔泰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杨某并未按时全额给付翔泰公司货款,故成讼。翔泰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将名称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解析: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翔泰公司与杨某之间的定作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翔泰公司依约为杨某制造提供空心块等货物,杨某理应按时支付翔泰公司货款,借故拖欠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