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本条自1993年《公司法》制定时入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规定。
《公司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在1993年《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上新增“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规定。该条新增列举“休息休假”为签订集体合同的事项,强化职工权益保障。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特色的企业民主管理模式,《公司法》规定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创新并强调了工会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公司既可选择职工代表大会的方式,亦可选择其他民主管理形式。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法》增加强化职工权益保障的制度安排,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公司法》第一条明确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第二十条确立了利益相关者原则。强化职工民主参与是优化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科学管理能力和水平的必要措施。其次,是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需要。强化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扩张职工对企业经营重大问题的参与和监督,推进公司构建良好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最后,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需要。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有利于公司经营,从源头防范风险,化解矛盾。
从公司法的立法体系来看,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和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同样是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我国《公司法》早在2005年将“社会责任”写入公司法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公司法》非常强调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和民主决策以及职工利益的保护。[1]
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2)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3)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各项保护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实践中,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公司法》条款需要与《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障法》的相关条款相衔接。
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法参与公司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潮流。公司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所以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职工依法开展工会活动,参与管理法律规定的事务,可以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并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工会的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继续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