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九条是关于公司经营活动基本原则的规定。第二十条是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点扩充,是新增条款。2005年《公司法》第五条确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原则,该条款奠定了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法核心原则的法律地位。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将2018年《公司法》第五条分解扩充:第十九条继续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时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第二十条则大幅充实了公司社会责任条款。在新发展理念指引下,着眼于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此次对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扩充,有利于:第一,遏制公司的见利忘义现象,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任何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都是社会的企业,铸造公司可持续发展竞争力;第二,公司异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巨大经济力量及其风险外溢,公司具有尊重与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社会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遵守法律法规。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一个前提,这也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义务。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2)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司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这也是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重要条件。社会公德,是指社会全体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商业道德,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应当自觉遵循和维护的道德规范。(3)诚实守信。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诚实守信。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公司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必须讲诚实讲信用,方能获得他人的信任,他人方能自觉自愿地与其开展业务联系。(4)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是否符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是否诚实守信,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监督,可以促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加规范化,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虽然以营利为目的,但公司同时也是社会成员,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如分担劳动就业的社会责任、维护经济秩序的社会责任、依法纳税的社会责任、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社会责任、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等。这些要求既与《
民法典》绿色原则等基本原则相衔接,也与劳动合同法、税法等社会法和公法的要求相衔接。
【知践行·适用指引】
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对职工利益的保护。《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第二,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公司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公司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三,提高职工素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四,《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作出要求。我国证监会2018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利益相关者作出了规定,上市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者的基本权益,切实提升企业整体价值。上市公司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地发展。第五,外部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外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多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实践中需要进行体系解释。
我国《公司法》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主要思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公司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时须承担社会责任;二是侧重于对公司职工利益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对职工利益的维护给予了相当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的企业形态主要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传统的意识形态影响下,企业职工被认为是企业的主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公司法跟紧时代需求,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1]
【知前鉴·典型案例】
企业行使价格自主权时未履行法定义务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号:(2004)高新民一初字第381号
案例名:姜某诉红天鹅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04年4月24日晚,原告邀请成都的老同学相聚,在被告处用餐,为助兴将自家珍藏多年的五粮液一瓶带到酒店,点了每客38元的自助餐标准,女士要了被告店中的饮料。吃完结账时发现,多出100元的“酒水服务费”,致使此次聚餐十分扫兴。原告认为被告收取100元的酒水服务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解析:本案是成都市消费者因不满餐饮企业收取酒水服务费而起诉并由法院作出判决的第一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地位尤其是信息在一般意义上的不对称,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保护则源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正是在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企业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平衡。从民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来看,在经营者经营自主权的行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冲突时应当对经营者课以较高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义务,以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在经济地位上的不对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与此对应,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保障消费者上述各项合法权益的行使。在服务合同关系中,企业作为经营者享有合法的经营权,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方法,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除企业的价格行为要接受市场本身自有价值规律的考验和调控外,还应当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不得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垄断市场,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应当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方式和标准应符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达到显著、醒目,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