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通讯召开会议和表决是本次修订《公司法》的新增条款,一审稿中仅限于董事会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后扩大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变革的契机,也给我国股东会议召开形式的革新带来契机。股东会议电子化是以电子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手段,将电子技术运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事务管理的一系列过程。这一界定主要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的意思:首先,会议形式电子化的手段是电子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其次,会议形式电子化是以电子技术取代传统的书面方式,信息保存和信息传送上有形的纸面载体被无形的电子数据所替代;最后,会议形式电子化是电子技术运用于会议召集、召开、表决、公示等之中的一系列过程。
电子通讯表决权制度是伴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股东表决权方式。它是指股东不直接出席股东大会,通过电子媒体(包括网络和电话语音系统)行使股东表决权。2004年年底及2005年年初,证监会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两个文件,对电子通讯表决权制度作出初步规范。与传统的表决方式相比,电子表决权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监督公司运营提供了简便快捷的新途径。[1]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信息通知、公告的电子化是互联网技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领域实现最早、最为简单也最为普遍的应用。[2]电子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应用的普及化将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带入了一个新时代,那就是电子通讯表决。此前,《公司法》虽对电子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与表决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已经有了丰富的经验。首先,网络投票这一电子化的表决方式已经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普遍采用;其次,视频会议、电话会议这些新的会议召开方式已经在我国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中出现;最后,无纸化办公的普及使得公司的许多信息材料不是以传统的纸面形式而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在,公司信息资料的传送、披露已经普遍从传统的信件转向以电子邮件、QQ、网站等电子化方式进行。
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公司借助电子手段召开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俨然成为一股潮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美国是国际上通过电子通讯技术行使股东表决权最早且最有成效的国家。1989年美国特拉华州允许股东以电话形式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其后各州逐渐放宽运用电子媒体行使股东会决议权的限制。英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电子情报传达法》为股东电子通讯表决权的可行性敞开了大门,该法规定,股东权利行使可使用电子情报传达的方式。日本是亚洲地区表决权电子化运行最早的国家。早在1998年索尼公司就成功召开了针对全世界50万名股东的联机电子化会议,并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案。
电子通讯表决权的出现从本质上并未改变表决权自身的法律属性,它是现代通讯技术提供的一种新的投票方式,使表决权行使更加方便灵活,但是这种权利行使方式上的变化无疑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一个直接有效的途径。实施股东电子通讯表决权有助于:(1)降低股东和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成本,实现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双赢。电子通讯技术最大的特点在于突破空间和地域限制,提供一个低成本、高效率、方便快捷的表决权行使方式,实现非现场远距离行使股东表决权,从而刺激中小股东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的热情。对公司而言,电子化也会降低公司的会议成本。(2)有利于抑制股东大会的形骸化,增强小股东对公司的影响力。电子通讯表决权的出现不仅仅带来表决方式的简便化,而且还伴随着信息披露的电子化,使广大小股东能更及时、更方便地获知公司财务的真实情况。(3)加强发行公司与股东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网络和其他电子方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搭建起一个低成本、高效率、专业、深入互动的直接交流平台。
【知前鉴·典型案例】
债权人会议可采取现场召开与网络表决、电话表决或视频召开与网络表决、电话表决等方式相结合的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创智科技重整案
案情:2010年8月12日,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湖南创智申请创智科技重整一案。同年8月23日,法院裁定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并指定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为管理人。
2011年3月17日,创智科技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其中出资人组会议未通过《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出资人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出资人组协商,出资人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法院决定于2011年5月24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重新制订的《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提交出资人组会议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最终会议表决通过了《创智科技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解析: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采取多样方式的可行性。首先,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原则。其次,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也顺应了司法创新的潮流。最后,技术发展为多样的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本案例最大的制度创新在于,出资人组会议的召开开创性地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此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尚属首例。此前出资人组会议均采取现场召开、现场表决的方式。在我国市场渐趋规范化的背景下,前述未能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参与权与表决权的做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创智科技重整案在出资人组召开方式中增加了网络投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