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是关于公司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规定。2018年《公司法》第七条没有就电子营业执照作出规定,本次《公司法》修订一审稿中即新增了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规定。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规定,可溯源至2017年《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1]。营业执照是公司取得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具有重要地位。除了载体不同以外,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没有实质不同,均为市场监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有效证件,二者效力应该等同。在政务服务数字化改革的背景下,电子营业执照已得到广泛应用,在法律层面确认其合法效力具有必要性。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一,公司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名称,是公司的法定名称,是确认公司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第二,公司住所。公司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公司住所,是公司的法定住所,是确定公司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以货币表示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
第四,公司经营范围。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有明确的行业、经营项目的种类,并依法经过登记,有些还需要依法经过批准。
第五,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
案号:(2015)鲁商终字第216号
案例名:亚仕公司与桑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利源公司成立于2010年11月17日,亚仕公司持股比例为80%,桑莎公司持股比例为20%。亚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9月6日,亚仕公司、桑莎公司签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亚仕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桑莎公司,转让金于2011年10月10日前以货币交付。若到期因出让人原因工商登记变更未完成,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日为转让金支付日。协议签订后,桑莎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未向亚仕公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2012年12月31日,利源公司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解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利源公司股东名册虽未修改,工商登记虽未进行变更,但股权的行使对象是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或者公司知道股权转让事实的,股权转让即已完成,受让股东即取得股东资格。本案股权转让人亚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目标公司利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利源公司只有亚仕公司与桑莎公司两个股东,因此,2011年9月6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日,公司即知道股权转让事实,股权即可由桑莎公司享有和行使,亚仕公司转让股权的义务已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