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评估及其限制”规则,本次修订《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类型,补充列举了“股权” “债权”两种形式。股权、债权皆能够以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符合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之相应法理;本次修订系针对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有关股东是否能够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问题的相关规定作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分别对于股权、债权是否可用作出资及其相应条件进行规定。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实行法定主义,即法律直接规定何种财产可以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出资方式主要包括:
货币出资。货币具有支付、结算等功能。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生产经营费用。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用货币出资,除了人民币外,还可以用外币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是指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等有形财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包括工业产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明确给单位或者给个人使用的权利。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债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对公司或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抵缴股款。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出资的,必须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如探矿权、采矿权、林权等,也可以用于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商誉、自然人姓名、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出资。
【知践行·适用指引】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人(债权人)以其对公司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投资取得股份的行为,又称“以债作股”。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虽然在表述上扩大了股东出资方式,但是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债权是否被允许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债权出资,包括以对出资目标公司的债权出资即“债转股”和以对目标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债权出资两种。
债权从本质上说是请求权,其性质和实现方式必然不同于货币、实物等财产。首先,债权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债权的内容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很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其次,债权的价值具有随意性,作为投资财产的债权未必能够立刻实现,出资时评估的价值可能在实现时发生变化,增加公司风险。最后,债权易引发纠纷。债权实现过程中很可能涉及多人利益,引发纠纷,不利于交易安全。
公司在接受债权出资时应当谨慎考虑,从实体上考虑如下:其一,系可以转让债权。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基于当事人特定身份订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产生的债权不能作为出资。其二,有效债权。主要是指出资债权必须未超过诉讼时效或仲裁时效,债务人也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并且不存在抗辩权和抵销权等。其三,具有确定性。附条件或附期限等不确定的债权不宜出资。[1]其四,具有完整性。包括债权人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债务,多个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划分等。从程序上考虑如下:其一,发起人会议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二,原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其三,债权债务凭证移交公司。其他有关出资债权的事项可以由股东和公司自行谈判协商。
【知前鉴·典型案例】
以对网络平台托管的服务费出资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
案号:(2020)川01民终17445号
案例名:中网商道公司与邓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情:中网商道公司(甲方)与邓某(乙方)于2019年9月11日订立《协议书》。主要约定,甲方以对进口电商平台托管运营、数据资源共享的方式入股,享有新公司40%的股权,乙方以现金出资52万元的方式入股,享有新公司60%的股权。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乙方出资52万元整,期限为乙方应在2019年9月15日前出资7万元整,在2019年11月20日前出资8万元整,在2020年1月20日前出资15万元整,尾款22万元在2020年9月15日前出资完毕。邓某于2019年9月15日、11月20日、2020年1月20日,分别向中网商道公司转款7万元、8万元、15万元。2020年5月11日,邓某、中网商道公司法人就双方纠纷进行通话。其中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52万元是委托该公司来开发平台的费用。邓某予以否认,主张52万元属于投资到新公司的出资。邓某起诉请求:(1)解除《协议书》;(2)中网商道公司返还邓某出资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
解析:中网商道公司认为,其以对平台托管服务费、数据资源著作权作为对设立公司的出资,设立中公司委托中网商道公司制作网站,邓某支付款项用于网站建设。中网商道公司主张以对平台托管的服务费作为出资,但其主张的出资不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