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及不履行法律后果的规定。2018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和出资违约责任规则,本次《公司法》修订作出较大修改,第三款将“出资违约责任”的表述调整为“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修订可能考虑到股东对公司具有按期足额出资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意味着其行为侵害公司独立的财产权,进而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影响;公司依法成立后,股东与公司是出资合同的相对人,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影响公司重大利益;考虑到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难以制衡控股股东的问题,若违约股东为控股股东,中小股东迫于压力或难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平衡股东、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知践行·适用指引】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货币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必须进行作价评估,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手续。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如果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则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属于继续履行责任,股东在违反出资义务后,向公司继续履行出资缴纳义务,是对充实公司资本强制性规定的践诺。[1]履行出资本是股东的合同义务,若不履行则可能转化为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在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过程中,应当对股东不按期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构成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等,尽量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以便在出现该种情形时,能够比较明确地确定不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具体责任,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对其出资的权利和物的价值、品质、效能等提供担保。(2)股东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股东应承担因出资迟延而产生的利息。(4)违反诚信出资义务的股东将承担连带责任。
【知前鉴·典型案例】
未实缴出资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恶意转让股权的仍须承担责任。
案号:(2022)京02民终9240号
案例名:李某岭诉汪某、庞某芬、云和智同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案情:李某岭与爱一城公司(后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和智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调解书,确认爱一城公司向李某岭支付134487.71元,公司未执行,执行终本。2021年,李某岭以汪某、庞某芬为爱一城公司的股东,均未实缴出资为由,要求追加汪某、庞某芬为案件被执行人。爱一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分别为汪某和庞某芬,汪某认缴出资数额为1800万元,庞某芬认缴出资数额为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6年5月30日。2021年7月12日,庞某芬退出股东,股东变更为吕某,认缴出资期限仍为2046年5月30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追加汪某、庞某芬为被执行人。
解析:我国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实际出资的义务,对于认缴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期限利益,但是该期限利益并非绝对,公司出现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是无人申请破产。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股东实缴出资的期限未届至,债权人也可以申请追加公司股东作为被执行人,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使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也不得滥用其出资期限利益以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权益。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债且无力清偿的情况下恶意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风险,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对该行为,司法裁判应当进行否定评价。因此,法院判决汪某、庞某芬应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