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是关于公司催缴出资,股东仍未出资的失权后果的规定,系新增条款。2018年《公司法》中并无股东失权规则的制度设计。本次修订《公司法》一审、二审稿中将公司催缴和股东失权规则在同一条文中进行设计。三审稿对股东催缴失权制度单独成条进行规定。
股东失权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剥夺股东未缴纳出资的股权,系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在组织法层面的不利后果。股东失权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解除在商法规范中的特殊表现形式。[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正式确立了股东除名规则,本次修订正式将股东失权制度引入我国公司法体系。股东失权制度的优势在于公司不必被动地等待身处债务人地位的股东的履行行为,而可以掌握收回股权并另行吸纳充实公司资本的主动权。[2]
【知践行·适用指引】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和运作的财产基础,也是确定股东资格与权利份额的基本依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严重危及公司资本充实及其正常运作的,须依法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并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属性,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也应从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双重维度加以确定。
股东失权与股东除名有所不同。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而丧失全部股权时,必然产生股东资格解除的法律后果;在股东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仅会导致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被剥夺,股东已经实缴的出资仍然有效,故而股东资格得以保留。股权丧失通常违背股东意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一般应在穷尽其他良性替代解决方案之后,方能适用股东失权规则。[3]股东失权的程序要求正是贯彻这一理念的基本路径。
首先,催告程序的设置。公司在作出股东失权的决定前,首先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才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形式的失权通知。出资救济的本质是充实公司资本而非驱逐股东,且其适用仅针对恶意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因而必须设置前置程序对股东失权规则的适用加以限制。[5]催告程序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了补救机会,在催告期间,股东依法足额缴纳或补足出资后,并无必要剥夺股东相应的股权。
其次,公司作出股东失权决定时应遵守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公司法没有强制将股东失权作为股东不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股东是否因其违约行为而丧失相应股权,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自治。
最后,通知生效规则的确立。按照《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次修订虽然将公司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作为股东失权的生效要件,却作出了不同于合同解除规则的生效要求,将公司发出通知之日作为股东失权之时,应予以注意。
【知前鉴·典型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不补足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未出资额对应的股权。
案号:(2018)京02民终12476号
案例名:某贸易公司诉某食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2016年1月6日,某贸易公司、王某某、乐姆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某食品公司,三方约定由某贸易公司出资450万元,占公司股权52.94%。2016年3月14日某贸易公司缴纳第一笔出资90万元,2016年11月22日,某食品公司向某贸易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某贸易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向公司注入欠缴的认缴出资。2016年11月27日,某贸易公司回函称:由于此前三方股东均未按约定注入股本金,且公司经营亏损,为此,要求公司监事会先对公司自开办至今的经营情况、财务账目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亏损原因及发展前景进行研判,再重新约定股东入股资金第二次交付的时间及金额。2016年12月28日,某食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某贸易公司未到会。与会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为:“一、通过由王某某缴纳某贸易公司、乐姆公司认缴未缴公司注册资本并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调整为王某某占84.71%,某贸易公司占10.59%,乐姆公司占4.7%的股东会决议……”某贸易公司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解析:虽然当时的《公司法》对未完全出资股东是否可以被部分解除股东资格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案例从《公司法》的整体框架考虑,遵循立法原则及立法目的予以综合判断。涉案决议变更持股比例的内容并未侵害某贸易公司的合法权利,对未完全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并未补足出资,股东会决议解除其未出资额相对应部分的股东资格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决议无效的情形。第一,当事人认缴450万元出资,登记成为公司股东;第二,当事人仅实际缴纳90万元出资,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内未缴足出资;第三,公司进行了催告,但当事人拒绝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四,公司按照各股东的实缴比例超过1/2的表决权表决通过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变更各股东的股权比例。故此,公司解除股东部分股权的决议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则构成要件,故法院驳回关于决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