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的规定,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优化表述,删减了有关执行董事的描述,与删除了不设董事会情形中有关执行董事称呼的表述保持一致;明确了召集与主持的主体为组织,删除了监事个人的表述,强调了召集与主持以监事会为单位。《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是关于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的规定,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除增加“盖章”外,基本无变化。
【知践行·适用指引】
股东会会议,无论是临时会议还是定期会议,必须由董事会来召集。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只要表决权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10以上的股东,在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时,都可以代位行使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并无股东人数的限制。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则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必须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职责。法律规定,只有在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董事长才可以免于被追究责任。前述所谓“不能履行职责”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所谓“不履行职务”,是指不存在无法履行职务的生病、出差在外等客观上的原因,但以其他理由或者根本就没有理由而不履行职务的情形。如果董事长可以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职责,那么就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知前鉴·典型案例】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存在没有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等瑕疵,但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应认定属于轻微瑕疵。
案号:(2021)京02民终13417号
案例名:某传播公司与某文化产业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情:某文化产业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股东包括四维公司、万娱公司、宏理公司、某传播公司、缘界公司,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某文化产业公司董事会微信群有如下聊天记录:2021年1月18日凌晨0点48分,王某说:“各位股东:大家晚上好,我受股东文都公司委托,召集本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月18日中午12点30分,会议议题为:一、审议文都公司将持有的公司25%股权(认缴出资额375万元)转让给四维公司的事项。二、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注:会议形式为线上视频会议,会议地址如下,请大家准时参会。”某传播公司称,马某确实为某传播公司的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但是其并没有参会,虽然其提议将会议改至14时,但由于疏忽,马某以为股东会只涉及两股东的股权转让,后来才发现股东会的议题还涉及变更公司章程。故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解析: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召集股东会虽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提前15日通知,但监事王某在微信群表示受股东文都公司委托召集股东会并通知时间定在2021年1月18日中午12点30分,某传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知情且提议将时间改在当日14时,后股东会作出决议。一审法院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程序为程序瑕疵,且该瑕疵没有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和获知对其作出意思表示所需的必要信息,亦不具有影响决议结果的可能性,故一审法院对某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