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设立、组成及产生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监事会的例外条款,分别规定于《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及第八十三条,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审计委员会;二是设一名监事替代监事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是关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与2018年《公司法》相比仅作了文字修改,即将“辞职”改为“辞任”,法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成员,其任期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者如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大致相当。
【知践行·适用指引】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须有职工代表,监事会关于职工代表的比例有法定限制,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监事首先应当具有公司的职工身份,如果并非公司职工或产生程序即比例违反本条规定的,所作的相关决议会存在效力瑕疵。
监事任期届满,或在任期内提出辞任,公司应当及时进行监事的改选,但公司决议需要一个过程,在新的监事改选之前,原监事应当继续履行监事职务。但监事辞任并给公司留足改选时间时,作为自然人独资公司,改选监事并不存在障碍,故公司应当及时配合监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知前鉴·典型案例】
监事任期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后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监事检查权。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名:金某诉扬州某塑胶公司监事检查权纠纷案
案情:金某诉称:2005年3月,其与陈某共同投资成立扬州某塑胶公司。2005年2月25日,扬州某塑胶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陈某为执行董事,原告为公司监事。2010年8月,原告以股东身份要求行使查阅权,经诉讼,获法院支持。经查阅发现,被告账目记载混乱,伪造虚假凭证,虚构支出,减少收入。因被告拒绝原告复制有关材料,原告无法作进一步调查,故请求检查公司会计报告等材料。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公司的监事,其任期已届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享有权利,但应当履行职务。
解析: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监事,根据被告提供给工商部门的经营情况,发现公司在销售收入增长的情况下,利润却出现亏损,有理由认为公司出现经营情况异常,要求进行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尽管依据公司章程,原告的监事职务于2008年2月25日已经到期,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调查权。由于原告金某在被告公司既是股东又是监事,鉴于其双重身份,对其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已查阅的会计账册、原始凭证、财务会计报告,从有利于公司正常运转出发,被告无需再次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