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七十八条相较于第五十三条,将“提出罢免”修改为“提出解任”,并调整了对应的条文序号;第七十九条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仅作了文字调整。
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执行公司职务行为的尽责情况。监事会是大陆法系公司法专有的监督机构,英美法系并不存在。监事会虽在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因实践中的公司治理存在有名无实的形式主义乱象,理论及实践中常将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问题归咎于监事会监督不力。本次修订《公司法》设计了“审计委员会”制度模式,即使公司自主选择审计委员会模式,也不应忽视职工监事的社会功能。
【知践行·适用指引】
第一,享有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既可检查本公司的财务,也可基于股东的知情权尤其是查账权,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经营、业务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第二,享有违法人员解任建议权。监事会有权对董事、高管及其他职工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分别向选任机关(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提出解任建议。
第三,享有违法行为纠正权。当董事、高管及其他职工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既包括防患于未然型的纠正行为,也包括亡羊补牢型的纠正行为。
第四,享有股东会召集请求权与自行召集权。监事会有权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五,享有提案权。监事会有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这些提案自动进入股东会的表决日程,董事会与管理层无权阻止。
第六,享有诉权。应股东之请求,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失信的董事、高管、职工及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监事会决定对兼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起诉讼时,监事长可以被列为原告公司的法定诉讼代表人。若监事会怠于或拒绝对前述被告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径直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1]
第七,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为了强化监事会的职权,其对董事会决议有质询权、建议权,对公司经营异常情况有调查权。
【知前鉴·典型案例】
监事基于符合特定条件股东的申请,对外以公司的名义提起的监事代表诉讼,其诉的对象仅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案号:(2019)苏0621民初4691号
案例名:远丰公司诉王某甲、王某乙,第三人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2015年12月,远丰公司股东经多次变更,变更为唐某、戎某,其中唐某出资120万元,戎某认缴出资180万元,由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戎某担任公司监事。2017年6月11日,甲方(债权人)王某甲、王某乙与乙方远丰公司(债务人)签订财产抵偿债务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因乙方所欠甲方债务及相关工人工资,经双方协商,自愿订立如下抵偿条款。该协议书中,王某甲、王某乙在甲方处签名,唐某在乙方处签名并盖有远丰公司公章,王某丙在王垛村村委会意见处签名并写有“同意当事人约定”,盖有王垛村村委会公章。2019年2月28日,海安市雅周镇王垛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与王某甲、王某乙(乙方)签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协议,约定远丰公司原承租的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给乙方用于生产经营。2019年7月10日,戎某代表远丰公司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认为唐某利用其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掌管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超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未经股东会同意,与王某甲、王某乙恶意串通,签订了财产抵偿债务协议书,将远丰公司的全部房地产低价抵偿了债务(部分为非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远丰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
解析:监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应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诉讼的类型应为侵权之诉。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为公司外的他人,诉讼类型为确认之诉,案涉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监事所提起监事代表诉讼的诉的对象应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所赋予监事提起诉讼的对象是明确的。监事代表诉讼中诉的类型包括:(1)侵权之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造成了公司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的,监事即可依据符合特定条件股东的书面申请提出监事代表诉讼。(2)合同之诉。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另一方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我交易行为。本案戎某可通过以远丰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监事代表诉讼,起诉要求唐某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从而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