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条是关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通过、记录的规定。本条系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的新增条文,2013年修订及2018年修订时未作修改,本次修订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监事会表决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的规定,相比之前的“半数以上”提高了要求。
“过半数”的规定比“半数以上”更合理,原因是2018年《公司法》中的“半数以上监事”是指全体监事还是参会监事并不明确,且监事数量可能为偶数,此次调整之后更为明确,需要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才能够通过决议。实行一人一票的监事法定表决制更能体现民主性。
【知践行·适用指引】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所谓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的会议,章程还可以规定每年召开多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指在正常召开的定期会议之外,由监事临时提议召开的会议。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监事参加会议的方式、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形式、所要讨论的议题及讨论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会议的议事议程和方案等的提出和确定、议事规则、表决方式等,由公司章程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但要遵守本条第三款“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及第四款“一人一票”的特殊规定。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表决及讨论后所得出的决议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是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一项权利,有监事明确的签名委托,可以代签。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监事会的大多数监事是控股股东的员工,不存在通过提起诉讼的监事会决议之可能性,应免除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
案号:(2020)桂民终332号
案例名:国旭集团诉邓某、第三人高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高林公司为邓某与国旭集团共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月21日、2018年3月5日,高林公司分别报告了财务2016年、2017年决算和2017年、2018年全面预算,其中2017年全面预算目标支出预算管理费用464.82万元、2017年全面预算目标支出预算管理费用375.02万元。2017年、2018年国旭公司实际向高林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分别为217万元、348万元。2018年9月28日,高林公司召开股东沟通会,邓某提出了多项建议,认为国旭集团作为高林公司的控股股东,享有股东权益,享有企业分配利润,对高林公司的管理属股东义务范畴,再加上高林公司并未另行委托国旭集团对其进行管理,故收取集团管理费用存在不合理。国旭集团认为,集团作为服务各公司的管理机构,本身没有利润来源。集团对子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务包括大宗物资的集中采购、产品统一销售、对外事务的协调、企业形象的提升、产品推广宣传、人力资源的培养等方面。集团提供的管理服务对高林公司经营效益可持续发展有较大作用。集团管理费用的提取,对于集团持续提供管理服务是不可或缺的。邓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国旭集团立即停止向高林公司收取管理费;(2)国旭集团归还高林公司2017年和2018年违法收取的管理费565万元。国旭集团辩称:邓某没有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的股东。
解析:(1)邓某是持有高林公司25%股份的股东,符合上述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须符合一定持股时间或持股数量的条件;(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具体到本案,根据高林公司的章程规定,其监事会本应是履行提起诉讼的“有关机关”,但三位监事中有两位都是控股股东国旭集团及其子公司的员工,不存在通过提起诉讼的监事会决议之可能性,若此时仍机械要求邓某须以向监事会提交书面申请作为其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既有违设立前置程序的根本目的,也不符合股东代表诉讼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立法初衷。综上,国旭集团关于邓某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