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本条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五条未作实质变动,仅将“资本”修改为“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应当以公司的净资产为限。因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在计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时,应当减去全部负债。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发行股份,应当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则办理。无论是直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只要涉及公开发行股份的,就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份关于核准、保荐、招股、认股、验资、发行与承销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擅自公开发行。
【知践行·适用指引】
实践中,真正从无到有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是罕见的,绝大多数股份有限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而来。[1]根据资本充实原则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由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转化而来的实收资本应当足额缴纳,因此,作为计算实收股本基数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应当是净资产,而非总资产或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总额,该要求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实缴制度和验资制度的具体体现。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自动成为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可以等值转股,亦可以折价转股。等值转股即发起人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等值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面值,折价转股即发起人以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以高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面值的价格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只要用以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高于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总额即可。
【知前鉴·典型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不影响股东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知情权。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6起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之四
案例名:王某、王某某诉某旅游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00年,成立时为有限责任公司,王某、王某某均为公司股东。2015年,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初,王某、王某某向公司提交申请,要求查阅该公司2010—2012年度会计账簿。某旅游公司称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拒绝了王某、王某某的查阅申请。王某、王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持股过程中,若公司类型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股东仍有权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期间的会计账簿,不因公司性质发生变更而丧失该权利,且某旅游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王某、王某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故判决支持王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解析: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性权利,对于股东监督和参与公司运营管理,维护股东自身权益有着重要作用,并且,公司经营活动是一个整体动态的过程。《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本案中,并没有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出现,因此不能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变更类型从而剥夺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知情权,股东有权利要求查阅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的会计账簿,而不能以现在公司的类型来确定股东知情权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