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利股东查阅、复制、建议或质询权利的行使,同时为了权力机关依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重要的资料置备于本公司。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以列举规定的方式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资料范围明确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该列举规定方式系穷尽式列举,并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债券存根”,即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的重要资料范围限定于上述范围之内。
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首先体现为对公司重要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资料除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以外,行使查阅、复制权的范围与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备的重要资料范围重合。对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和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就上述会议形成的决议有查阅、复制的权利。在股东行使查阅、复制权的基础上,股东对公司还有建议权和质询权,即有向公司提出各类意见建议、方案措施,对公司的决策管理、人员履职提出质询,要求改正的权利。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账簿的问题,《公司法》本次修订在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中明确了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主体范围,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以引致条款的方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限制性要求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即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行为正当。为衔接法律、行政法规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次《公司法》修订专门强调了上市公司股东行使知情权要同时遵守《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知践行·适用指引】
行使股东知情权首先要具备股东身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股东众多且变动频繁,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认股书及缴纳股款凭证均可作为认定股东身份的依据。本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关于无记名股票的全部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票均应为记名股票,这一变化将有助于明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原告是股东,被告是公司。对于仅凭股份转让协议或代持协议主张股东身份的情形,因涉及第三人实际履行情况,故难以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合并处理。对于以“隐名股东”为由主张股东身份的情形,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显名化之前,不得以代持协议向公司主张股东知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原则上以现行股东为限。对于曾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后因股权转让或未履行出资义务而丧失股东身份的主体,仅能就其持股期间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所对应的公司特定文件主张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与股东出资并不具有直接牵连关系。股东知情权系股东的固有权利,在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或瑕疵出资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关于股东知情权与股东出资的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瑕疵出资股东在未丧失股东身份前,其出资瑕疵不能成为否定其股东知情权的理由。
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本次《公司法》修订采取了类似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模式,将有权查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条件限定为“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还需满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相关规定。该规范模式既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限定了较高的限制条件,又为具有正当理由需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股东设置了权利实现的路径。此外,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行使知情权仅限于“查阅”,实践中,因会计账簿一般内容较多,通常允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其关注的重点内容予以摘抄。
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其他协议可以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行使方式进行规定或约定,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该原则体现在本条规定内容中,即为规定公司章程能够对降低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股东比例进行规定,但不得提高该比例限制。
【知前鉴·典型案例】
股东可以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置备在公司的文件行使股东的知情权。
案号:(2023)京02民终248号
案例名:江苏某盐业公司与某菜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某菜股份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18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某盐业公司系某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有该公司45%的股权。江苏某盐业公司出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向某菜股份公司提出申请:(1)提供某菜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申请人查阅、复制;(2)提供某菜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供申请人查阅。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根据查明的事实,某菜股份公司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江苏某盐业公司作为某菜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某菜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置备于本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利。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和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扩大,更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案号:(2021)皖0207民初4260号
案例名:梁某宇诉芜湖某科技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案情:2020年12月30日,梁某宇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竞买了芜湖某科技股份公司的股份,占芜湖某科技股份公司全部股权的53.33%。梁某宇向被告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行使作为股东的知情权利,要求被告公司于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资料,以便原告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被告公司以书面形式拒绝原告要求,被告公司相关管理机构亦未作回复,并未采取必要的保护股东正当权益的举措。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遂成诉。其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梁某宇查阅和复制的范围问题,即股东的知情权范围问题。
原告的第一项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出示被告公司的财务管理文件,并提供内容一致的盖章复印件。从原告诉请的内容来看,实际上指的是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又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从范围上看并不包括审计报告,故审计报告不在知情权的范围内。另外,2018年《公司法》第九十七条只赋予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其复制的权利,故对原告要求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复制的诉请不予支持。
解析: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在2018年《公司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有关文件的前提下增加了股东的复制权,此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少数股东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