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年会和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规定,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未作实质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通常较多,公司法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以决定公司一年中的各项重大事项的方式行使股东会的权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审议内容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共同确定,其中,《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年会在一年中的何时召开,召开一次还是多次以及每次年会审议的内容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在两次定期召开的股东会期间,《公司法》另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必须通过召开临时股东会来审议的事项,具体包括:(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导致董事会无法正常履职,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增选董事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2)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处于严重的亏损及偿付能力不足的状态,必须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增资、调整经营策略、更换管理人员以及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事项;(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该部分股东提请的事项;(4)董事会在公司遇到部分特殊情形,认为有必要召开股东会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5)监事会针对董事会经营决策失误、公司运营遇到严重问题,基于履行监督职责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会;(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知践行·适用指引】
实务中,除董事人数不足、公司严重亏损以及部分股东请求或监事会提议等特殊情形以外,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一般都是为了审议、表决董事会提出的方案。具体而言,必须提请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有:(1)《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2)《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应当经股东会决议。(4)《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应当就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5)《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相关作价方案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6)《
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改变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知前鉴·典型案例】
股份有限公司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对于一致同意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即具有与召开股东会的决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没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是要采取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来解决。
案号:(2010)安民三终字第469号
案例名:申某等诉王某股东会决议纠纷案
案情:某公司共有股东16人,其一份股东会决议有10人签名和确认,且已办理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但未召开股东会,申某主张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会议决议上只有10个人的签字,不能证明其余6人均达成一致同意意见,侵犯了这些股东的权利,应当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
解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其召集程序、主持人、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行使股东权利,实际参与股东会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会会议及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而直接作出决定的前提是:对于一致同意的事项,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这样的决定具有与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如果没能形成统一的意见,还是要采取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