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的召集人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其中,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年会,应当在《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出现时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如果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会年会和临时股东会的义务,监事会应当及时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的情况下,符合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要求的股东可以针对应当召开股东会的情形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股东会会议的主持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监事会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其中,董事长不能或不愿履职的情况下,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愿履职的情况下,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或不愿履职的情况下,由监事会主持。监事会不召集或主持的情况下,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召集股东会的数名股东推举其中的一人主持。
本次《公司法》修订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监事会不当履行召集股东会义务的情形下,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答复相关股东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
【知践行·适用指引】
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属于公司内部事项,主张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行为性质上亦属于不适用强制履行或替代履行的类型,因此无法以诉讼方式强制实现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主持。
【知前鉴·典型案例】
董事会召集应当理解为以董事会的名义通知会议召开、安排会务,而非指股东会会议的召开须经董事会决议。
案号:(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10号
案例名:A公司诉甲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案情:甲公司于2012年9月17日召开的2012年临时股东大会系由大股东神火公司于同年8月15日向甲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由甲公司董事会于8月20日向公司各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由甲公司董事长李某签发,并加盖了甲公司董事会的印章。A公司认为该次会议存在召集程序违法的情形,由此提出了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显然不是董事长的个人行为。至于公司董事会内部的工作规则,相关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地作出规定,A公司要求撤销涉案股东会决议的诉求,并未能提出充分确凿的证据佐证,其对于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理解,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不应支持。
解析:公司召开股东会前是否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是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法律不能对公司自治事项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否则,不仅会造成法律规定过于僵化烦琐,而且还会影响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决策,不利于商主体发展。董事会决议并非股东会召开与否的法定前置程序,董事会召集应该理解成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而不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
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可以不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自行召集。
案号:(2019)辽民申4100号
案例名:某公司诉铁岭银行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铁岭银行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五人时,或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本案中,2015年12月末,铁岭银行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均已届满,并且董事人数已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铁岭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召集召开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据此,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铁岭监管分局于2017年2月24日向铁岭银行下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铁岭监管分局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2017〕1号),明确要求铁岭银行于2017年3月末前召开股东大会落实解决相关问题。而此后,铁岭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述情形足以表明铁岭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及不按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严重影响了铁岭银行的正常运行,最终认定有权股东自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解析:公司召开股东会前是否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召集程序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法律不能对公司自治事项进行具体详尽的规定,否则会造成法律规定过于僵化烦琐,影响公司自主经营、自主决策,不利于商主体发展。董事会决议并非股东会召开与否的法定前置程序,董事会召集应该理解成以董事会的名义召集而不需要形成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主体有先后顺序,首先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义务的,才能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