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法》修订于第一百二十条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并将下限降低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一致,均为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当设董事会。规模较小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仅设一名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已依法成立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机关,行使经营决策、经营管理、机构与人事、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职权,具体包括:(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6)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其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职权。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知践行·适用指引】
本次《公司法》修订简化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设置,删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上限要求,并将人数下限降低为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致的三人。实践中,为避免出现正反各半的僵局,董事会成员应为单数已为通例。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若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应当继续履职。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生效。本次《公司法》修订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内容,被解任的董事不得以任期未满、解任无正当理由等理由主张股东会的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解任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如董事因赔偿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可以提起诉讼,判断是否应当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
【知前鉴·典型案例】
董事会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公司和股东权益受损时,应当追究相关董事的责任。
案号:(2020)粤01民初2171号
案例名:顾某骏、黄某等诉某药业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某药业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某药业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年报、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中国证监会对某药业公司及马某等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对上述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认定。法院经审理判决:某药业公司向原告顾某、黄某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判决作为实际控制人的马某、许某以及作为公司高管的邱某等6人承担100%的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按20%、10%、5%的比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某药业公司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解析:公司的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勤勉尽责的义务。也同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职权,在违反勤勉尽责义务而对公司和股东权利造成损害时,同样负有赔偿义务。基于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过错类型、在虚假陈述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实际控制人与接受其指派直接参与虚假陈述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意思关联共同的主观共同侵权,应当对投资者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