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辅助机关,依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与《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置经理的任意性规定不同,《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规定无“可以”二字。实践中,股份有限公司均以设置经理为原则。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规定一致,本次《公司法》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列举式规定,将经理的职权统一规定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这一做法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尊重。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并新增规定了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的聘任和解聘是由董事会决定的,经理履行其职权应当对董事会负责。公司章程通常会规定经理的职责、权力和限制。董事会在聘任或解聘或向经理授权时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经理进行具体、明确的授权。
董事可以兼任经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职务。允许公司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和经理之间担任双重职责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经理和董事的职权不能混同。董事负有公司管理和制定决策的职责,如参与董事会的会议、投票表决、制定公司战略方向等。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制定运营计划、管理员工、执行董事会决议等。
【知践行·适用指引】
实践中,董事会成员兼任公司经理是很多公司的通常做法。这种兼任模式要求相关董事会成员能够有效兼顾两个职责,并确保不会出现利益冲突或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首先,独立董事在兼任经理后即丧失独立董事的地位,若该董事同时兼任有独立董事人数要求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则应当重新计算该专门委员会委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求。其次,董事长兼任经理无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允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并且没有其他限制,那么董事长可以担任经理职务。实践中,一些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会根据公司规模、治理结构和战略需求等因素,决定分离董事长和经理职务,以增强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这种情况下,公司设立独立的经理职位,由专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总之,是否允许董事长兼任经理取决于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决策。为了确保公司的运营合法合规,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而公司的董事会则可以根据需要对经理的权责进行调整。
【知前鉴·典型案例】
经理聘任和解聘不能单纯以《公司法》的适用来排除《劳动法》对其进行调整。
案号:(2022)辽03民终1900号、(2023)辽03民再19号
案例名:吴某征诉某体育俱乐部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情:2015年1月,吴某征任某文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占公司8%股份。2015年6月,某文化有限公司自筹资金成立某体育俱乐部。自2018年8月起,吴某征被派往某体育俱乐部工作,任总经理,并由某体育俱乐部交纳养老保险。后吴某征因与某体育俱乐部发生劳动争议进行了劳动仲裁,某体育俱乐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二审均以“总经理受董事会聘任,是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形成的是委托关系,董事会随时可以解聘总经理,该行为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由裁定驳回某体育俱乐部的起诉。该案经再审审理后再审法院认为,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单位高管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范畴之外。吴某征虽为某体育俱乐部的总经理,身份具有特殊性,但其与某体育俱乐部签订了劳动合同,按月领取劳动报酬,其与某体育俱乐部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应从双方劳动力交换的实际情况,依据从属性特征作出判断。原审以吴某征的管理者身份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法律依据不足,应在对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审理后再作出结论。
解析:对于经理的聘任和解聘,虽然《公司法》规定经理受董事会聘任,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但是依旧不妨碍经理和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若是满足以上条件,不能单纯以公司法的适用排除劳动法对经理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