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以上。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七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款明确了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在第一百三十三条新增规定了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而设一名监事。另外,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仅作了法条序号的调整和个别表述的调整。《
民法典》未把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规定为营利法人的必设机构。本次《公司法》修订除了新增可以不设监事会的两种情形外,仅就监事会投票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其余未作实质性修改。
监事会制度旨在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合法合规经营,保护股东权益。监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监事的人选由公司的股东会选举,由3名以上成员组成。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确保他们合法合规地管理公司,保护股东权益。监事的职责通常包括审计公司的财务报告,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检查公司的经营活动,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行为等。监事会有权查阅公司的账册和文件,可以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如果监事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违规情况,他们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或提出撤换董事的提案。
【知践行·适用指引】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而非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通过。与董事会决议相同,监事会决议采取的表决机制亦为一人一票原则。可以不设监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1)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2)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
【知前鉴·典型案例】
公司中职工代表并不是本公司的职工,不得成为本公司监事。
案号:(2017)沪02民终891号
案例名:上海江阳某公司、魏某礼与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案情:2014年1月23日,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与上海江阳某公司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上海江阳某公司将其所持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给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成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与上海江阳某公司各占50%股权。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4月股东会决议记载,设立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由魏某礼担任。而事实上,魏某礼并非该公司职工。上海某冷藏有限公司诉请确认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通过的股东会决议关于公司监事会组成的决议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礼并非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不具备担任职工代表监事的资格,故此,系争股东会决议中任命魏某礼为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的内容违反《公司法》关于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定,应属无效。
解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有该公司职工的身份,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方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程序,并符合该条规定的代表比例。公司股东会作出任命职工代表监事的决议,如果该被任命监事并非本公司职工,或该被任命监事的产生程序、代表比例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该部分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监事在任期届满新监事未产生前有权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案号:(2013)扬商终字第0009号
案例名:金某诉扬州某公司要求在监事任期届满新监事未产生前继续履行监事检查权纠纷案
案情:金某为扬州某公司的股东和监事。金某以股东身份要求行使查阅权遭被告拒绝。后金某经诉讼,获法院支持。经查阅发现,扬州某公司账目记载混乱,伪造虚假凭证,虚构支出,减少收入。因扬州某公司拒绝金某复制有关材料,致使金某无法作进一步调查,后金某以监事身份主张对公司行使监督查阅相关材料的职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依据公司章程,金某的监事任期已经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调查权。故判决支持金某有权继续履行监事检查权。
解析: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依据公司章程,监事虽然任期届满,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监事之前,如发现公司经营异常,为保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股东合法权益,其仍然有权行使对公司的监事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