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明确了上市公司的定义,强调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1)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获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后,达到了本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2)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法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成为上市公司。无论是以哪种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均需满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开竞价的条件,方能成为上市公司。
第一百六十五条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未作修改,第一百六十六条仅作了文字调整,更加精练。
【知践行·适用指引】
上市公司需要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并保护投资者权益。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按照《
证券法》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上市条件。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三家,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三家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各有不同。
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其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转为上市公司需要经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首次公开发行是指公司首次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首次公开发行要求公司进行详细的财务和业务信息披露,以满足监管要求和投资者的透明度需求。这些信息通常包括财务报告、风险因素、管理团队资历等。首次公开发行的过程通常包括选择承销商进行发行、准备招股书、设定股票发行价格、注册股票等步骤。发行价格通常会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的估值来确定。首次公开发行可以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但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包括市场波动、股价波动和监管要求。
【知前鉴·典型案例】
新三板、新四板公司不是《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
案号:(2020)川01民终17785号
案例名:成信公司诉袁某辉、李某、冯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成信公司以总额50万元投资某科技公司,其中29.4118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以取得公司5%的股权,余下20.588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公司。成信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股东袁某、李某、冯某约定,投资资金到达目标公司指定账户之日届满3年时,目标公司未上市或未被并购,投资方有权要求袁某、李某、冯某回购投资方届时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对方必须履行其回购义务。2017年8月,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颁发“双创企业板挂牌企业”证书,载明:“经审核并备案,同意你公司在本中心挂牌,特颁此证。证券代码:811×××,证券简称:某科技”。后成信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未上市或被并购为由诉请袁某辉、冯某、李某立即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市”应按照《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的规定作限定解释,“新三板”“新四板”融资的通常表述均为“挂牌”而非“上市”,故判令袁某、李某、冯某履行回购义务。
解析:公司法上的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新三板、新四板上市的公司不同于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它被称为挂牌公司,主要的作用是为这些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并不是公司法上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