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上市公司披露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的义务。上市公司对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直接影响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市公司需要公开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股权结构、持股比例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包含虚假信息或者遗漏重要信息。
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禁止违法违规代持上市公司股票。股份代持在上市公司层面一直都是禁区。在首次公开发行层面,股份代持的情形已被各类首发上市指引完全禁止。[1]上市公司股份代持行为因其危害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知践行·适用指引】
本条新增的两款规定共同的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当实施关联交易。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根据《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必须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3)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知前鉴·典型案例】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信息的披露需要真实、准确、完整,亦包括不得遗漏重要信息,如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否则将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8起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之一
案例名:吴某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2020年10月16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具体包括:(1)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3)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该决定书给予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同时对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吴某某等515名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称:基于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并且在年度报告中虚增货币资金,相关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解析: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系上市公司应当如实披露的重要信息。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和公众有权了解上市公司的重大变动情况,以便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本案中,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没有如实披露与关联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这对投资者和公众来说是重要的信息,影响投资人的投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