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本次《公司法》修订新增规定了无面额股的内容,允许公司自由选择面额股或无面额股。股票的面值最初是为了确保股东以同样价格认购股份。[1]在公司的股份第一次发行后,随着公司业绩表现的变化,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的价格会发生相应变化,既可能高于发行价格,也可能低于发行价格。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高于股票面额时,公司往往以高于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新股,这种溢价发行的情况下,股东所缴纳的股款中与股票面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公司资本,超出的部分计入股本溢价,作为公司全部所有者的共有权益。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股票面额时,股票面额将会成为折价发行的障碍。鉴于公司成立后每次发行的股票价格都有可能不同,且发行价格与股票面额无关,故应当允许公司自由选择面额股或无面额股,并自由决定折价发行。
【知践行·适用指引】
无论是发行面额股还是无面额股,均需受到两个原则的约束:一是每次发行的同类股份认购价一致;二是股份公司只能在面额股和无面额股之间择一适用,两种股份形式不得并存。股份是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单位的专属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时获得的新股发行款在配置上是受限的。本次《公司法》修订明确,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计入注册资本。因此,与美国允许新、老股东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决定新股发行款在股本和资本公积金之间如何配置不同,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的一半以上应计入注册资本。
【知前鉴·典型案例】
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标准为该股东持有能够实质上代表公司等额划分股份的证明载体。
案号:(2023)鲁11民终423号
案例名:某水产食品公司与王某学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情:2012年1月1日某水产食品公司(以下简称水产公司)向王某学出具《内部股权证》,载明:股东名称王某学,公司名称水产公司,股东出资额1.5万元,公司登记日期为1999年12月,核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06年9月26日,王某学与水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主要内容约定: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0月31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之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学的出资1.5万元未退还。王某学在本案中起诉要求确认其系水产公司股东。水产公司主张王某学持有的股权证由于王某学严重违反水产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根据水产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王某学持有的股权被水产公司依法予以收回,也通知了王某学。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持有公司股票为依据,而股票仅仅为公司股份的证明载体,应当允许其有其他表现形式,比如股权证。王某学持有的《内部股权证》虽然有“内部”字样且名称亦非“股票”,但其已经实质上证明了王某学持有水产公司等额划分的股份,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票的实质要件,因此,王某学持有的《内部股权证》应认定为具有股票的性质,最终判决确认王某学为水产公司股东。
解析:公司股份的证明载体可具有多种形式,在判断股东资格时,应采取实质性审查标准,只要相关主体持有的载体符合划分公司资本之股份的性质,即可认定其持有的是公司股份并确认该主体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