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既可以由发行人自销,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承销。自销仅适用于向少量特定投资人私募发行的证券,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只能由证券公司承销。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要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协议规定了公司和证券公司在公开募集股份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义务,以明确证券公司作为承销机构的角色和职责,包括协助公司发行股份、销售股票、定价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保荐并向交易所申报。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诺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
承销协议的履行可能因中国证监会的制度规定而中止。在下列情形下,发行人、保荐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1)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2)发行人的保荐人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3)发行人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签字律师、签字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实施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业协会采取认定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4)发行人及保荐人主动要求中止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理由正当且经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同意;(5)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发行人可以提交恢复申请。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恢复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应当终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并向发行人说明理由:(1)发行人撤回注册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保荐;(2)发行人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注册申请文件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3)注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4)发行人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核查;(5)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6)发行人法人资格终止;(7)注册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发行上市审核或者发行注册工作;(8)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且逾期3个月未更新;(9)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程序中止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时限或者发行注册程序中止超过3个月仍未恢复;(10)交易所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知前鉴·典型案例】
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未经证券公司承销,该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投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发放的《股权证》无效。
案号:(2020)粤0111民初30370号
案例名:梁某忠、梁某为等与东汉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情:东汉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后东汉公司以自身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在收取投资人交付的10万元后出具《股权证》。法院经审理认为,东汉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并签订承销协议。东汉公司以其自身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向投资人出具《股权证》的,内容、形式均不合法,《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证》均属无效。
解析: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如公司以自己名义与投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该行为无效,投资人也不能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