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司法》修订后,第一百九十五条将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调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统一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知践行·适用指引】
注册制改革后,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无需核准,本次修订《公司法》在法律层面上将公司债券核准制更新为注册制,同时也反映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已被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的实际情况。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体现了对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统一监管、统一适用法律规则的新形势。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已实现了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纠纷裁判规则的统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也于同年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均应遵守的信息披露规则,实现了信息披露规则上的统一。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过渡期后转常规有关工作安排的公告》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之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已由国家发改委完全转入中国证监会负责。故新修订《公司法》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知前鉴·典型案例】
债券交易纠纷中,如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案件管辖。
案号:(2018)沪民初98号、(2019)最高法民辖终132号
案例名:某证券公司诉某集团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案情:某集团公司发行了总额为60亿元的“某集团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代码:136698,以下简称16申信01债),某证券公司为受托管理人。某证券公司主张某集团公司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存在实质性违约,代表债券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偿付义务。因被告某集团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集团公司认为,原告某证券公司和债券持有人均承诺接受涉案《募集说明书》的约束,而《募集说明书》规定“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在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故案件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告某证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证券公司作为16申信01债的主承销商之一,是某集团公司与债券持有人的中间人,在二者之间起着桥梁纽带的作用。没有某证券公司即无法形成债券交易,其住所地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解析:《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协议管辖确定债券交易纠纷案件的管辖。这一规则已被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确定。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或者增信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义务的合同纠纷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券募集文件与受托管理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为协议管辖留下了空间。协议管辖需考虑实际联结点问题,本案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募集说明书》作为记载投资者与发行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载体,可以成为厘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案号:(2018)沪74民初1056号、(2019)沪民终250号
案例名:某证券公司诉某商城集团公司、王某和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7年4月25日,某商城集团公司公开发布《某商城集团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发行案涉债券,并约定交叉违约相关条款。同日,王某和就上述保证相关事项出具了《担保函》,约定加速到期条款为:在案涉债券到期之前,王某和发生足以影响债券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某商城集团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新的保证,某商城集团公司不提供新的保证时,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某商城集团公司、王某和提前兑付债券本息。某证券公司认购、持有案涉债券。因某证券公司认为目前已出现实质性违约,要求某商城集团公司偿还债券认购款。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债券持有人可要求涉案债券加速到期,关于加速到期日的确定,因《募集说明书》加速到期条款并未明确“一定期限”的时长,但根据《募集说明书》关于交叉违约的约定,宽限期为1个月。因原告某证券公司明确其诉请之基础为《募集说明书》的加速到期条款,本案涉案债券亦已构成《募集说明书》载明的交叉违约情况,故一审法院比照交叉违约条款的宽限期,酌定某证券公司主张的涉案债券加速到期时,给予债券持有人提供新的保证的合理时期为1个月期限,从而确定涉案债券提前到期日。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前述认定。
解析:为营造资本市场良好的营商环境,法院在审理资本市场领域纠纷案件时,通常会全面考量当事人主体的交易特性及法律关系特征,在正确把握各个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综合判定。债券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为便于流通交易,投资者在认购债券时并不与发行人单独签订所谓的认购合同抑或买卖合同,同时,伴随登记结算系统的发展,投资者认购、交易债券已经实现无纸化。对于投资者而言,与发行人之间具有合同关系的权利义务载体只有募集说明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债券募集办法为要约邀请。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披露和承诺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基本情况、风险因素、增信措施等重要内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即募集说明书亦存在着争议解决机制等重要条款。募集说明书中的内容对投资者和发行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募集说明书》对在触发加速到期情形时债券发行人重新提供保证的期限没有约定,一审法院比照《募集说明书》中载明的交叉违约条款的宽限期约定来确定加速到期的期限,既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符合商业惯例,客观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