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为同期债券持有人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在债券募集办法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对与债券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事项作出决议。
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另有约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同期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
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新增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法律责任,充实完善了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机制。
【知践行·适用指引】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依据相关规定或债券合同的约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由债券主承销商或者其他有权利的人予以召集,由债券持有人共同参加的,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法律机制。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同类同次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组成的,就有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共同利害关系事项作出决议的临时性合议体组织,存在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之外,其决议的效力及于全体同类同次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成员。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债券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可以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等。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承认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充分保障受托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债券发行人不能如约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债券持有人会议以受托管理人怠于行使职责为由作出自行主张权利的有效决议后,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决议单独、共同或者代表其他债券持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发行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等重大事项及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均具有约束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选的代表人参与破产重整、清算、和解程序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时,应当将其作为债权人代表人选。受托管理人所获利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提起诉讼或者参与破产程序的,生效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及于其所代表的债券持有人。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中所得款项由受托管理人受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分配给各债券持有人。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未能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利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受托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既是基于受托管理协议的违约责任,也是一种违反法定职责的侵权责任。另外,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之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该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此外,还可能承担口头督导,书面发函,要求自查,要求解释、说明、披露,约见谈话,进行现场、非现场调查,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等自律责任。
【知前鉴·典型案例】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起诉的,债券持有人仍享有对债券发行人的诉权。
案号:(2019)沪74民终298号
案例名: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股份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
案情:2016年11月1日,被告某股份公司签署《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平台发布,约定“16中安消”债券的发行首日、起息日、债券付息日、本金兑付日、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等。某资产管理公司以某股份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股份公司立即支付债券本金、利息。某股份公司辩称应由债券受托管理人统一起诉后,按比例分配实现债权,某资产管理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在发行人未按时支付债券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因此债券持有人具有在发行人违约时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其次,涉案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虽通过了由某证券公司代表债券持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议案,但该议案并未排除债券持有人单独起诉的权利;最后,虽然《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人未按时支付本次债券的本金和/或利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债券受托管理人将依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如果债券受托管理人未按《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履行其职责,债券持有人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但该条款仅系赋予某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在发行人违约时直接追索的权利,同时明确在受托管理人不履行职责时,债券持有人亦可进行追索。而从该条款并不能反推出在受托管理人履行其职责的同时,债券持有人直接追索的权利即被排除,因此,且不论某证券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是否履行了其职责,原告作为债券持有人进行单独起诉的权利始终存在,故对某股份公司该项答辩意见不予认可。
解析: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在债权到期(或宣布提前到期)时,发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兑付义务(或回购义务),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发行人的债权请求权。同时,作为一种合同之债,具体的合同是《债券募集说明书》。涉案《募集说明书》明确约定,在发行人(即被告)未按时支付债券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债券持有人(即原告)有权直接依法向发行人进行追索,因此债券持有人具有在发行人违约时进行直接追索的权利。债券违约诉讼中,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代表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