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次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新增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全额列入资本公积金的规定。根据本条,资本公积金主要由股票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接受赠与、资产增值、通过公司合并接受的资产净额等收入)等构成。第二百一十四条取消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法定限制,新增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规则,即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积金是公司依法提炼储备,用于弥补未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和转增资本的财产盈余。这既是对资本维持原则的直接体现,也是对公司财产、股东财产所作的技术性区分,是对股东利润分配权利的限制,也是确保公司偿债能力的制度保障。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关于盈余公积金,一般来说,公司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支出,即为营业利润。公司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即为利润总额。公司利润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即为净利润(税后利润)。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之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即允许先弥补之前五年内亏损,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利润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后仍有剩余的,才谈得上利润分配问题。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首先应当提取法定公积金,即按照法律规定,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对于公司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才可以进行分配。
关于资本公积金,是指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接受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从企业会计制度来看,资本公积金是列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一个会计科目,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资本公积金也被视作具有一定灵活性的隐形资本。但实践中,对资本公积金的返还,比如在增资协议被解除、对赌协议中回购条款被触发等情形下,投资者要求返还相应资金,法院多持保守态度。多数法院认为,资本公积金是公司的资本储备,目的在于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加强公司的资产信用。根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已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无论计入注册资本还是资本公积金,均属公司所有,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返还该部分款项必须按照减资程序办理。实际操作中,多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再通过定向减资程序实现返还目的。同时,也有法院在资本公积金未对外公示、不会为债权人所知、不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利益、不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例外地允许直接返还。
对于公积金的用途,新修订的《公司法》允许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改变了2005年以来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1993年《公司法》规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以及转为增加资本,2005年《公司法》增加但书条款,不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这是因为当时一些上市公司年底借助债务重组扩充资本公积金,再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从而粉饰业绩、扭亏为盈。新修订《公司法》对2005年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改变,究其缘由系因实践中已经出现一些公司通过先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然后通过减资程序弥补亏损的变通手段,事实上规避了关于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亏损的规定;另外,资本公积金来源多样但用途有限,如果不允许弥补亏损,更不能用于分配,只能用于对外投资,容易造成资本僵化,或者造成公司非理性投资,政策效果也不一定好。新修订《公司法》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明确了弥补亏损的顺序:首先是任意公积金,其次是法定公积金,最后才是资本公积金,即首先使用公司实际经营获取的利润弥补亏损,最后使用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资产弥补亏损,体现了一种相对衡平的政策导向。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先将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然后通过减资程序弥补亏损的操作方式事实上已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