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系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相应规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无变化,第一款规定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的形式,第二款则对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进行了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为新增条款,新增简易合并制度和小规模合并制度。《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对公司合并的程序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合并程序中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新增公司合并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债权人公告的方式。《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无变化,对公司合并前的债权债务的安排作出了规定,即“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合并(即兼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是公司资本集中、规模扩张、外部成长的重要方式,也是公司重组的一种重要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或者收购重大资产的方式在保留目标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实现公司资源整合、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或者核心资源,以目标公司为载体开展商业活动,也可以通过公司合并方式直接以一个公司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转让公司的股东变为接收公司的股东,或者取得接收公司的其他对价,转让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权利义务由接收公司承继,接收公司的商誉、品牌等无形资产得以保留。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加入公司的股东获得新设公司的股份或者其他对价,各个加入公司免经清算程序而解散,权利义务由新设公司承继,以新的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合并的程序通常为:(1)董事会制订公司合并方案,提交股东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对合并基准日、股权收购价款、被吸收公司职工安排、债务承继等问题作出安排,各方还需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在确认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后,各公司配合完成公司合并具体工作,被吸收公司需办理注销登记,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值得注意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兼并协议自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兼并协议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企业兼并协议不生效。但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办报批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兼并协议有效。
此外,新修订《公司法》规定了新的公司合并,一是简易合并。简易合并为关联合并,指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二是小规模合并,即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合并涉及股东利益保护问题。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法》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对合并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合并也涉及债权人权益保护问题。公司合并程序中特别规定了通知债权人的事项,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公告,或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有就相应损失向公司相应责任主体主张侵权责任之余地。
【知前鉴·典型案例】
原公司未解散,仅被改变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不属于公司的吸收合并。
案号:(2022)新民终117号
案例名:某工程公司诉某火电建设公司、某电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2年至2013年,某工程公司与某火电建设公司签订施工协议2份,约定某火电建设公司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某工程公司施工。2014年9月29日,某工程公司请求某火电建设公司进行结算,因双方对已完工工程量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某工程公司主张,2015年12月,某火电建设公司注入某电建集团,并在2017年变更为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故应由某电建集团承接原某火电建设公司注入前的债权债务,一同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
某火电建设公司成立于1995年。根据中电建〔2016〕81号文件精神,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某火电建设公司产权以增资方式注入某电建集团,某火电建设公司成为某电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不再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2017年,某火电建设公司变更名称,同年变更投资人为某电建集团(100%股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电建集团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电建〔2016〕81号文件的相关精神是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某火电建设公司产权以增资方式注入某电建集团,某火电建设公司成为某电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不再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接管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本案中,某火电建设公司并未解散,不符合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定,某电建集团并非合同主体,其仅是某火电建设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且某电建集团亦提供证据证实其与某火电建设公司财务、资产、经营均各自独立,故不需对相关债务承担责任,故对某工程公司的相应诉请不予支持。
解析: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实践中,通过改变公司控制权,在保留目标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实现公司资源整合、取得目标公司核心资源,以目标公司为载体开展商业活动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一过程并未产生公司解散情形,不应认为发生了公司合并。
在公司合并的法定程序未完成前,不能直接认定已经产生了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0)云民终1167号
案例名:某拳击运动公司诉刘某、某体育传播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案外人某文体公司系上诉人某拳击运动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刘某系某文体公司总经理。某拳击运动公司主张刘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在徐某、裘某君、拜某拉、杨某新、韦某钱等人与某文体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组织以上拳手到北京与某体育传播公司、某体育文化公司签约合作,导致某文体公司经营陷入瘫痪,损害了某拳击运动公司的利益,诉请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便原告某拳击运动公司是某文体公司的唯一股东,也不能直接得出某文体公司获得的赔偿款项就是某拳击运动公司所有的结论。某拳击运动公司与某文体公司系不同法律责任主体,某拳击运动公司亦否认存在债权转让,而公司与股东人格及财产均相互独立,为何公司获得的财产可以直接归入股东,该种财产的让渡是否会损害某文体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某拳击运动公司均未能举证予以证明,故判决驳回某拳击运动公司的相应诉请。
某拳击运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某拳击运动公司与某文体公司合并。某拳击运动公司提交证据显示:某拳击运动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召开公司股东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某文体公司也于同日作出股东会决议。两公司同意:某拳击运动公司于2020年7月10日吸收合并某文体公司,经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准予办理合并,某文体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注销。某拳击运动公司与某文体公司协议约定,某文体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某拳击运动公司享有和承继。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拳击运动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与某文体公司合并的问题:因二公司合并,且得到昆明市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某拳击运动公司以此提出某文体公司权利义务由某拳击运动公司享有和承继,因此,其是本案适格主体,有权向三被上诉人主张经济损失。但《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某拳击运动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公司合并未完成法律规定的程序,某拳击运动公司以此认为其有权承继某文体公司权利义务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解析:公司合并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相关人员的利益,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本案中,某拳击运动公司与某文体公司因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应分别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而在案件上诉过程中进行合并,而某拳击运动公司在二审中未能提交合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二审法院认定某拳击运动公司尚不能承继某文体公司的权利义务。
司法实践中,因公司合并后需要变更的事项很多,如果仅仅缺少一两项没有变更,法院亦有可能认定企业合并的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如上诉人贵州某酒厂与被上诉人某商品厂合并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中即确定了两公司之间签订合并协议后已实际履行合并协议,即已有合并事实存在且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的,即使变更登记事项存在一定瑕疵,也不影响合并行为效力的裁判要旨。
在公司合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14)徐商初字第0261号、(2016)苏民终187号
案例名:某冶金建设公司诉某科技集团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情:某冶金建设公司对案外人某纸业公司享有债权14274625.29元。某纸业公司为某科技集团独资企业。2013年7月25日,某科技集团作出决定,将某纸业公司无偿并入新大纸业公司,某纸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新大纸业公司承继,某纸业公司、新大纸业公司签订合并协议。2013年7月至8月,某纸业公司、新大纸业公司3次在《江苏经济报》发布合并公告。2013年9月16日,徐州市新沂行政工商管理局受理某纸业公司的注销申请,并准予注销登记,某纸业公司并入新大纸业公司。2013年10月11日,新大纸业公司向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院于次日裁定受理新大纸业公司的破产申请,于2014年1月30日裁定宣告新大纸业公司破产,审计报告显示新大纸业公司所有者权益总额为-162939705.18元。
2014年5月,某冶金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某科技集团赔偿某冶金建设公司损失14274625.29元。庭审中,某科技集团述称,某纸业公司并入新大纸业公司时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公司合并时,某纸业公司实际已没有资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合并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确保公司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合并前进行权衡、作出判断,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某纸业公司并入新大纸业公司时,虽在相关报纸上进行了公告,但并未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某冶金建设公司,导致某冶金建设公司没有及时得知合并情况,某冶金建设公司也无法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因此,某纸业公司与新大纸业公司合并的程序上存在瑕疵,损害了债权人某冶金建设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合并时通知债权人的义务人是公司,但公司合并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结果。某纸业公司并入新大纸业公司时系法人独资企业,某科技集团系其唯一股东,某纸业公司的合并及合并程序如何进行完全取决于其股东某科技集团的意志,因此,在某纸业公司与新大纸业公司合并过程中,某科技集团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害了某纸业公司债权人某冶金建设公司的合法利益。由于某科技集团过错导致债权人某冶金建设公司未能及时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虽某科技集团主张在某纸业公司与新大纸业公司合并时,某纸业公司已无有效资产,无法清偿公司债务,但在两公司合并时,未按照《公司法》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致使现已无法查明两公司合并时某纸业公司的资产状况。载有某纸业公司合并前最近一次审计情况的某纸业公司2012年度年检报告显示,某纸业公司2012年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93880876.3元,该数额大于某纸业公司欠付某冶金建设公司的债务14274625.29元,且某科技集团未提供证据证明两公司合并时某纸业公司资产状况及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应推定在两公司合并时,某纸业公司尚具有偿还某冶金建设公司债务的能力,故对某冶金建设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前述一审判决。
解析:公司合并涉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影响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合并过程中相关行为构成侵权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合并需依法通知、公告给债权人,亦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案涉公司合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环节,构成侵权。此外,除了前述环节,本案的公司合并整体亦构成侵权。某科技集团作为某纸业公司、新大纸业公司的股东,在明确要终止某纸业公司、新大纸业公司的情况下,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各公司分别解散、清算或者申请破产,在无证据证明相关公司均符合破产条件且破产清偿率相同的情况下,特意安排先合并,然后直接申请合并后公司破产的终止途径,实质打破了参与合并的公司之间的独立财产界限,构成对某纸业公司债权人某冶金建设公司的侵权,属于《公司法》规制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