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条具体扩展规定了请求法院指定清算的制度安排,将强制清算申请人范围由债权人扩大至利害关系人,新增了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则。
【知践行·适用指引】
公司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全额清偿所有债务并且分配完毕剩余财产后,通过注销登记消灭法人人格。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重整计划不能通过批准,亦不能与债务人和解,应当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在公平清偿债务后,通过注销登记消灭法人人格。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的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是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由公司内部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无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等自愿解散事由,还是行政解散、司法解散等强制解散事由,均应当进行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应当清算,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时,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强制清算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知前鉴·典型案例】
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903号
案例名:某投资公司诉某工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再审案
案情:某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某工贸公司。就某投资公司的清算申请是否应当受理,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某工贸公司营业期限至2019年8月15日届满,此后,该公司内部对公司是否解散并未形成决议,而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因没有公司解散的法律事实,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某投资公司的清算申请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解析: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解散并怠于清算。股东以其他理由,如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届满等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将不予受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亦有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1]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关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规定,申请公司强制清算属于非诉程序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